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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哲学反思

(2010-05-04 01:05:00)
标签:

所欲

哲学

李庄

签字

杂谈

分类: 律界热点
    近日,律师界多有烦心事,先有北京律师陷入“吊照门”引发律师同行对自身执业权利的忧虑;后有自称怪侠律师掀起的“签字门”,挟十七万律师中的一万人以令最高院,由此派生签名者“正义”、拒签者被非议的情形。

     从百度百科中,搜到一句古训,摘录如下,以便自己领悟其中精髓: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哲学反思

     对于一个命题,我们要做全面的分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能逻辑的地推出“己所欲,施于人”。从逻辑学可以看出,原命题成立,这个命题的逆否命题同时成立,但是“己所欲,施于人”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命题的否命题,否命题并不必然成立。

  己所不欲,只是不能强加给别人,但是如果对方愿意,则不属于“施”的范围。己所欲,别人未必所欲,所以也不能强加给别人。 


    总的说来,无论是否“己所欲”,都不能“施”即强加给别人,给别人的东西,只有一个标准,即别人自己是否愿意,而不能依据我们的标准来强加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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