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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转租要纳税,你纳了吗?

(2009-11-27 15:42:22)
标签:

房产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问题

杂谈

分类: 律界热点

    [博主按]如果评选最不实用或是最为空谈的法律法规,我想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收取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当可入选。好比07年要求年收入12万以上申报财产收入一致,想法很美好,执行很困难。

    本人无房子出租,也不是承租客,所以对此也没什么意见。只是觉得如今房屋出租、转租那么普遍,真会有几家房东、次房东会去主动申报纳税的?是我们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太差,还是国家税务部门太咄咄逼人?当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再次明确出租房屋要纳税时,那段时间房东们纷纷将租金调高以将税金转嫁到租客身上。只不过,风声过后,如今高涨的房屋租金是向高房价看齐,而与纳税无关。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解读如下:

  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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