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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天 周二

(2009-08-25 23:02:21)
标签:

法律

非财产案件

治安行政案件

杂谈

分类: 工作日志

1、结合新买的知识读本,对昨日临时起草的证据目录清单进一步修改,跟简洁明了。

2、跟随师父接待一位当事人的法律咨询,涉及离婚事项。

 

 

摘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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