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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天 周四

(2009-07-30 14:14:33)
标签:

杂谈

分类: 工作日志

一、根据师父吩咐,查询有关商业银行的诉讼法律地位,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商业银行支行和分行。经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和案例.

二、查询有关赃物赃款退回被害人的程序和规则。

三、继续整理京衡年鉴的资料,到网页36页。

  

关于商业银行的诉讼法律地位

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
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
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参加诉讼。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
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
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
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
行承担。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
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
,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
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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