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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治:班级学生干部选任罢免规程

(2010-12-18 21: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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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

分类: 痴情无左右,未雨绸缪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10级法学1班学生干部选任罢免规程

 

一、选 举

1   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由班级全体同学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1)                每学年之初,召开班级全体参加的选举会议,出席人数应不低于班级全体同学的2/3,否则选举结果无效。

(2)                选举采自由竞选原则(按照规定不得竞选连任的除外),候选人自行准备并发表竞选演说;同一职位参选人数不限,在某一轮次的选举中落选的参选人可以继续参加其他轮次的竞选。为保证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的代表性,防止出现班级学生干部在单个宿舍过度集中的现象,班级4人以上同学集中居住之宿舍在选举时至少要推选(或自荐)1名候选人(职务不限),8人次集中居住的班级宿舍至少要推选(或自荐)2名候选人(职务不限),以1人次分散居住在其他班级宿舍的3名我班同学在选举时也至少要推选(或自荐)1名候选人(职务不限)参与选举。

(3)                选举由 班主任老师主持之,唱、监票同学由班主任老师在非候选人中随机指定。

(4)                现场开票,即时公布选举结果。

(5)                当选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的同学,其具体职务由班主任老师根据各人竞选意愿、能力特点等因素公允酌定。

2   有关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的任期、中期考核及换届事宜,规定如下:

(1)                经选举产生的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的任期原则上为12个月,任期届满,同一职务得连选连任一次。

(2)                该届次之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任职满6个月时,召开由班主任老师主持、班级全体同学参加的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述职考核会议(中期考核),班委、团支部各组成人员就本人所担任之工作的履职情形向班级同学做工作报告(其中,班费之收支明细由班长做专案报告)。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述职后,进行履职满意度测评,由参会的班级同学(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除外)针对班委、团支部各组成人员的履职状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满意度投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4个层级)。中期考核的投、开票规则适用本规程第1条第34款之规定。

(3)                中期考核中,满意度(含基本满意)达到50%以上(包括50%)的班、团支部组成人员,继续担任班委、团支部职务至本届班委、团支部任期结束;中期考核中,满意度(含基本满意)未达到50%(含50%)的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应即辞去所担任之班委、团支部职务;因辞职而悬空的班委、团支部职务亦由是次会议进行现场补选,选举规则适用本规程第1条之规定,补选当选的同学担任班委、团支部职务至本届班委、团支部任期结束。经过补选之后产生的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其具体任职安排适用本规程第1条第5款之规定。

(4)                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的换届选举在每学年第1学期的第1个月举行,相关操作程式适用本规程第1条有关选举的各项规定。换届选举前,由班长代表上届班委做过去一年班级工作报告(其中,班费收支明细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班费的收取与支出亦应严格规范,做到收取尊重民意、支出合乎理据),团支书代表上届团支部做过去一年团学工作报告。

二、罢 免

3   班委、团支部组成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团结同学,在集体事务中做到不独谋私利、不拉帮结派,在生活学习上做到率先垂范、严格自律。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罢免:

(1)                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且拒不辞职者;

(2)                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纪律或法律处分者;

(3)                严重不适任、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较大非议者;

4   罢免的具体程式:

(1)                有本规程第3条第3款之情形的,可由班级10人以上(含10人)的同学联名提请罢免,班主任老师在收到联名书后的一周之内组织班级全体同学审议该项罢免案,如经班级1/2(含1/2)以上的同学表决通过,则相关同学的班委、团支部职务即行免去。

(2)                有本规程第3条第12款之情形的,班主任老师可直接对相关人员作出免职处分,亦可由班级10人以上(含10人)的同学联名提请罢免(此时罢免程式同本条第1款之规定);

(3)                因发生有效罢免而悬空的班委、团支部职务由班级全体同学会议进行补选,选举规则适用本规程第1条之规定,补选当选的同学担任班委、团支部职务至该届班委、团支部任期结束,并适用中期考核条款。

5   其他未尽事宜委由班主任老师依据民主和法治之原则作公允处置。

6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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