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丁·路德的法律思想
(2011-03-02 14: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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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丁·路德的法律思想
——摘自伯尔曼(美)《信仰与秩序》, 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01月1版
在路德主义法律哲学中,规则与规则适用、严格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张力体现在,臣民有义务服从合法权威,同样也有义务不服从违背良心的法律。路德宗信徒认为,这样的法律才是法律,也由此才具有道德约束力;同时,他们还认为,道德可以要求不遵守这样的法律。要摆脱这种两难困境,唯一可靠的方法就是再度诉诸良心。
良心的命令与十诫启示的真理相吻合支持了对良心的依赖。路德宗神学家教导,上帝在每个人的良心上都栽种了道德见识(moral insight),这些道德见识与圣经的命令相吻合,即要敬拜上帝、尊重权柄、不可偷盗、不可杀人、持守诚实、公平待人、尊重他人的权利等等。路德宗法学家称之为道德律或自然法。但它不同于罗马天主教的自然法,后者以理性以及理性与启示的综合为基础,而非以个人良心为基础。
路德简略地阐述了两种“律法功用”(usus legis),并且也承认律法有第三种功用。律法的第一种功用,就是通过刑罚威慑让人不敢胡作非为。他称之为律法的“世俗”或“政治”功用。路德认为,上帝要罪人也遵守道德律(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信守结婚誓言、诚实作证等等),以使“地上的秩序、团结、和睦能得到一定维护”。[1]堕落的人不会自愿守诫命,但会因畏惧惩罚(包括上帝的惩罚及人的惩罚)而为之。律法的“第一种功用”既适用于十诫,也适用于源于十诫的世俗法。[2]
路德所称的律法的世俗功用,为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奠定了基础。路德写道:“为了不使世界毁灭,和平化为乌有,贸易和公众利益遭受破坏,在世间,严厉无情的世俗法律必不可少。”[3]他强调,为维持秩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很重要,它不但要用来威慑违法者,还要用来让包括法官在内的官员克制滥用权力的自然性向。他写道,由于自然法过于概括,因此成文法是必要的,尤其是在邪恶时代。[4]由此,1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将法律定义为体现于规则并靠强制性制裁保证实施的国家意志,路德主义法学就是其重要渊源。
不过,与1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不同,路德主义法学认为,国家及其意志、规则、惩罚乃由上帝设立,而且,除世俗功用外,它们还有第二种甚至更为重要的“神学”或“属灵”功用。自然法及其衍生的世俗法能让人们察觉,他们有义务将自己完全奉献给上帝和邻舍,同时还让他们知道,若无上帝帮助,他们断然不能履行这一义务。经由律法,人因此受驱使去寻求上帝。[5]这里,路德借助了圣徒保罗有关十诫对于基督徒的意义的解释:让他们认知自己与生俱来的罪性并叫他们悔改。[6]
路德还承认律法有第三种功用,即“教导”功用,也就是教导信徒(那些已经悔改、无需强迫顺服的人)上帝要他们做的事,由此指引他们通往美德。路德本人从未明确阐述过这第三种功用,但对那些阐述这种功用的信纲和论著,他均持赞同态度并毫无保留。[7]从神学和法学角度系统阐明律法三重功用理论的,是他的同事兼挚友菲利普·梅兰希顿(Philip Melanchthon)。
[1] D. Martin Luthers Werke, 10: 454;又见同书11: 251。
[2] 一般路德谈到“世俗功用”,是作为“律法的第一种功用”,谈到“神学功用”,是作为“律法的第二种功用”(例见上书10: 454; 40: 486)。但“路德首先强调的是律法的神学功用……尤其在他的晚年”。Frank S. Alexander, “Validity and Function of Law: The Reformation Doctrine of Usus Legis,” Mercer Law Review 31 (1980), 509, 515。
[3] D. Martin Luthers Werke, 15: 302。
[4] 同上,4: 3911, 4733ff。
[5] 例见D. Martin Luthers Werke, 40: 481-486。
[6] 罗马书7:7-25;加拉太书3:19-22。可参阅D. Martin Luthers Werke, 16: 363-393。
[7] 例见Apology of the Augsburg Confession, Art. 4, in Triglot Concordia, The Symbolical Books of the Evangelical Lutheran Church (St. Louis, MO, 1921), 127, 161, 163(梅兰希顿提到了律法所教导的美德)。在其1535年版的《教义要点》(Loci Communes)中,梅兰希顿主张:“律法的第三种功用……乃是教导我们那些蒙神喜悦的善工。”见G. Bretschneider et al. eds., Corpus Reformatorum (Brunsvigae, 1834-1860), 21: 406。路德对梅兰希顿的这些著作均持赞同态度。
路德在著作里也有几处地方提及律法的教导功用,但措词并不明确。例如,路德在1522年的加拉太书注释里泛泛说到“律法的三重功用”,对保罗的评论“律法是我们蒙训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加拉太书3:24),他深表赞同,但而后只详细阐述了律法的两种功用。D. Martin Luthers Werke: 449ff。见G. Ebeling, Word and Faith, trans. J. Leitsch (Philadelphia, PA, 1963), 64。在他著名的《桌上谈》(Table Talk)一书中,路德先是转弯抹角地区别了成文律法、口传律法、属灵律法,而后写道:“缺少圣灵,属灵律法就无法奏效;圣灵触动人心,令人止住烦扰……并渴望更好。”The Table Talk or Familiar Discourse of Martin Luther, trans. William Hazlitt (London, 1848), 125-136,类似看法参见D. Martin Luthers Werke, 38: 310。1529年,路德写了《大教义问答》(Large Catechism of 1529)一书,他称之为基督徒日常生活之训诲。其中路德用了五十多页篇幅来注释十诫,并总结道,超出十诫的界限,无论何事都不可称为善,无论何工都不会蒙神悦纳。见Triglot Concordia, 670-671。同样的注释还分别见于D. Martin Luthers Werke, 6: 196 and 39: 359, 418, 486。显然,从这些字里行间还有别的地方都可看出,在路德看来,律法不仅能够用来约束罪,激发信心,还能教给基督徒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