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报道,媒体不知道的那些事儿
(2013-03-20 13: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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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自杀事件模仿效应社会责任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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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广播新闻报道深圳有一女子在某楼顶疑似要跳楼,引发围观,传言纷纭。记者在现场全程报道。从楼下到楼上,最后了解到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派出所、消防救援、街道办等单位人员赶到现场,但女子不让援助人员靠近,无法施救。后来,女子提出要求,要找记者到现场。多位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先后以记者身份与其交谈,在事发四个小时后趁其不备,控制了整个局面。人终于被救下来了,但心里却没有一块石头落了地的感觉,反而被压得沉甸甸的。干预过程的利弊得失,在以后的培训中再讲,最让我如鲠在喉的是记者在现场辛勤工作带给听众的现场实时播报和后续的详细剪辑播报。也许,一些事儿,记者并不知道;也许,媒体也不太知道。
听起来,是该个案以自杀姿态引起关注,希望进而解决欠薪问题。因而可简单勾画该事件“名为自杀,实为讨薪”(如果能了解更多,一定会发现促成事件的不仅仅是欠薪这一单一的问题)。媒体的关注与详细报道,也许有利于解决该当事人高举的欠薪的个案问题,但对于大量存在的欠薪问题,有饮鸩止渴之嫌。
该个案越是成功地引起媒体关注,越是成功地达成内在愿望,越会让旁人误感“自杀姿态”是解决诉求的绿色通道,越会成为其它人的榜样,鼓励其它人追随、模仿。使类似的自杀事件的发生率高于常态,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退一步讲,“自杀姿态”可以算做解决冲突(如欠薪)的道路之一,但结果难测,风险极高。首先,自杀行为并不等于解决问题,引起关注并不等于解决问题。欠薪问题如果靠这样的方式能解决,就已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存在了。第二,自己的行为是否能引起所需的关注和所需的重视,并不是当事人能控制的。第三,“自杀姿态”极可能演化为自杀死亡。僵持过程中的当事人心理压力、情绪变化或行为不慎,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致命伤害,更别说有极大概率遇上没有受过自杀干预培训的“救援人员”不适当的“无畏”言行。所以,这也是一条难以走通的路。媒体的过度关注,会鼓励更多的有需要者尝试这条路。
对于自杀事件,媒体报道得越详细,越戏剧化,越吸引受众。吸引受众,是媒体所需,所以媒体也有反复、频繁报道和有意营造氛围、调动情绪以获得关注的内在驱力。但以这种方式报道自杀事件,会增加媒体覆盖范围下的其他人的自杀风险。这点早有定论,从维特效应到世界各地的研究,都发现某些方式的新闻传播会增加易感人群的自杀可能性,增加的幅度与报道的数量、维持时间和知晓度相关。昨天有关自杀的新闻还有“二房百刀砍死百亿富商,77楼跳亡”,吸睛要素应有尽有啊,后续的详细报道似乎势不可挡,会引发什么,让事实说吧。
此外,还有一些自杀行为,已不是自杀姿态,目标直指死亡,并拟以此获益(如引起对某一问题的关注等)。媒体对自杀事件的详细、密集、广泛报道,必将助长这一类行为,而非引导、鼓励他们使用其它途径面对或处理问题。
因此,如果需要报道自杀事件,较理想的情况是,媒体在了解自杀预防与干预的基本知识、不同方式报道的不同影响的基础上,在新闻、利益与社会责任中找到平衡。小心、简短地报道,提供支持资源的信息,才助于消除大众对自杀的误解,降低模仿风险,鼓励高风险人群向专业机构求助,给有需要者更多可选择的道路。
自杀vs媒体报道,有很多误区、常识和专业知识有待有心的媒体人去发现。我在自杀危机预防培训、自杀事件发生后的团体辅导培训中讲到的传媒部分中,有一个“6要6不要”,是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对自杀新闻报道做的简洁提示,算是其中一份营养快餐,收录于此,供媒体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品尝。
六要:
六不要:
以上这些,我相信是大部分媒体人不知道或不太知道的。尽力消减社会问题,也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和道义所在。吸取各方专业知识,营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过上更好的生活,也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别人过得好,我们才能过得好,让我们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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