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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京醉酒驾车撞5死4伤事件说到刑法新修订

(2009-07-02 09:49:48)
标签:

胎儿

刑法

娘胎

驾车

民事责任

南京

杂谈

分类: 随笔/随感

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5死4伤,死者中包括一位准妈妈。

7月1日,我从上海到南京探望朋友,刚到便听闻了此事。

且不说肇事者当直接判死刑(新闻报道说的是已被刑事拘留,而不是刑事逮捕,感觉很遗憾),只说那位无辜的准妈妈。事故发生后,那位准妈妈被撞入了另一辆车里,连婴儿都快要出来了。赶到现场抢救伤者的民警当时就哭了。

在中国法律上,对于未出生的婴儿,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比如,只要没出生,打胎(人工流产,包括以计划外生育为由被执法部门强制流产等)行为不视同犯罪,也就是说,不是杀人,包括即将分娩的婴儿。

只要还在娘胎中,就不算是具有生命权利的公民吗?难道,胎儿不是生命?如此来说,将胎儿扼杀在娘胎里居然无罪?

 

如果胎儿也是生命,那么,为什么各方新闻报道的都是5死4伤,而不是6死4伤?

如果胎儿不是生命,那应该是什么?难道真的只是其娘身上的一块肉?

 

换一个角度来说。如果一个司机只撞倒一个孕妇,孕妇仅轻伤而未死,而胎儿却因震荡导致死亡,这个司机该负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如果视为民事责任仅赔偿了事,那么胎儿的死亡一事又该如何处理,是否属于量刑不当?

 

刑法新修订版中有这样的例子:一个人被利刀所杀,如果现场有两人且手握同样的杀器,在无法证明谁是真正凶手的情况下,在场的两人均无罪。也就是说,那被杀之人,白死了。——据说,这是以“宁可放过嫌疑犯,也不能冤枉他人”为原则。

是的,这的确“以人为本”了,也讲究“人性化”了,但是,这种司法解释是否也是一种纵容犯罪的暗示?

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好象突然间就没有了明确的界线。

 

对社会来说,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

对法律来说,这究竟是进步,还是退步?

 

越来越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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