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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被公安局长超速撞死怎要负同责?

(2011-12-30 09:14:41)
标签:

江宿怀

历口镇

佳佳

交警部门

酒精浓度

杂谈

昨日,记者获悉,祁门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江宿怀驾警车撞死4岁男童佳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由祁门县交警大队作出,佳佳的父亲汪荣华近日已领取该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江宿怀事发时超速,但佳佳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双方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12月6日傍晚,江宿怀驾驶祁门县森林公安分局警车途经该县历口镇深都村公路段时,将佳佳撞死。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迅速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对江宿怀事发时的车速、事否饮酒等都逐一调查。

经交警部门认定,江宿怀事发时的车速为每小时76~83公里,属于超速,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71毫克/100毫升,不是酒驾。佳佳作为学龄前儿童,事发时独自横穿马路,没有监护人带领,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因此,交警部门认定江宿怀和佳佳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12月29日中安在线)

案情回顾:126日晚620分左右,祁门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江某驾驶一辆皖J0591警牌的帕萨特轿车,在途经历口镇深都村时,撞到一四岁男孩小贝致其死亡。

据小贝父亲汪荣华介绍,事发时,自己和妻子带着儿子在一农户家喝喜酒,大概在6点多的时候,突然一村民跑过来说小孩被警车撞了。随后,小贝被送往医院,途中遇到120,被宣告死亡。

据村民汪荣成介绍,当时突然听到一声响时,自己就跑到公路上,看到一辆警车在向后面倒车。汪荣成正准备上去问个明白时,见驾驶员(江某)穿一件便衣从车里下来离开。

当晚8时许,记者电话联系上江某,得知记者的来意,他称就是一起交通事故,“事情已和交警队说过了。”

重要疑点:第一、事发的省道深都村路段竖立有标志牌,明确该路段车速应是30公里/小时,而江宿怀当时驾的警车每小时76~83公里,属于超速。驾驶人均应知道一个常识,30公里/小时与76~83公里/小时的行车速度,面对突发情况的车辆制动力和当事人处置力,具有质的区别;第二、据历口森林派出所戴伟所长当时称,晚上大家一起在派出所食堂吃饭时,“江局长当晚没有喝酒”。既然如此,在交警部门的认定中,江大局长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71毫克/100毫升”哪来的?第三、江大局长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什么时候检验出来的?也就是说这个血液检验是在事发后多久?第四、既然有这一谎言存在,联想到当时戴伟所长称因“一个村民到派出所称当晚五一桥可能有人要贩卖野生动物到外地”,因而在向江大局长汇报后,江大局长赶到派出所,并分两组前往执行任务的理由也不靠谱。怀疑的理由是,既是执行公务,江大局长因何不着警服?第五、江大局长在撞倒4岁孩子时,为什么没有发生任何救助被撞者的动作?第六、“看到一辆警车在向后面倒车”这一情节说明什么?这是不是企图逃逸?尔后是不是因为因4岁孩子的父亲及时赶到,才未能得逞?但为什么到了此时,还发生了“见驾驶员(江某)穿一件便衣从车里下来离开”这样的动作?真的是因为戴伟所长所说“当时我就让局长赶紧跑,怕有村民打他”这样的原因?如果是,在人命关天和所谓“怕有村民打他”之间,还是后者重要?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评:在有那么多疑点存在的情况下,作为曾当过交警大队教导员的森林公安局长,着便装所谓执行公务、饮酒后驾车、驾车超速50%以上、撞倒4岁孩子后不救人反而倒车(破坏现场、企图逃逸)、被受害人你亲及时发现后后立马走人,属什么性质?即使有当地交警部门所谓的“佳佳作为学龄前儿童,事发时独自横穿马路,没有监护人带领,也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之理由存在,4岁被害幼童竟要与肇事公安局长负同责?

这样的“葫芦案”是由哪个“葫芦僧”判出来的?而肇事公安局长迄今尚未刑拘,仍然逍遥法外,又属什么性质?究竟是谁在扭曲、藐视、玩弄法律?幕后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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