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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竟将粉笔塞入小学女生下体,法律很无奈?

(2011-07-18 08:45:19)
标签:

少儿

开鲁县

王某

贾某

禽兽不如

杂谈

通辽市开鲁县某小学一年级女学生贾某(7岁)回家后下体疼痛,排尿困难,经医院检查后,医生从她的阴道内取出一截粉笔,家长见状立刻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该校一年级班主任——56岁的王某身上。

据了解,王某从事多年教学工作,因年老、并校等原因,被安排在学校打杂。2010年,因师资缺乏,王某便被派到该小学一年级任教。经过半年多的观察,王某发现,小学生对教师的话言听计从,便心生邪念。在一天上课时,王某挤坐在学生贾某的小凳子上,打着为贾某辅导作业的幌子,将罪恶的手伸向这名幼女的腹部、下体、进而伸进衣服里肆意抠摸。事后,他告诉贾某不要告诉家长。过几天,发现没有动静,他便愈发大胆起来。他利用同样的手段,公然在课堂上对另外5名女学生进行多次猥亵。直至案发前,他又将被害人贾某叫到讲台前,利用讲台的遮挡,边讲课,边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还把一截粉笔塞进其阴道里,并留在体内。7月12日,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从速将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2011,7,17“北方新闻网”《内蒙古通辽一56岁班主任上课时猥亵多名小学生被逮捕》)

这不是一个老师,而是一个道道地地的畜生、一个禽兽不如的畜生。因为他所猥亵的,全是一年级的女学生,该是他孙女、外孙女辈的学生。而他那“把一截粉笔塞进其阴道里,并留在(7岁女学生贾某)体内”的举动,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属于猥亵,但这已经不仅仅属于邪念,而是闻所未闻、令人发指的罪恶。

但就是这样的罪恶行为,我们的法律很无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猥亵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可是以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而我国刑法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等待他的,只不过是5年以上徒刑的惩罚。

如此禽兽不如的行为,法律却只能给予他5年以上的徒刑,是不是太过宽容?但无论是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和家长,又有什么办法?因为我们还得根据法律行事,除了义愤填膺、除了无奈,我们还能咋样?因为面对这样一个恶行,法律也很无奈!

我们无法指责法律,因为法律是对于猥亵这一整体行为所作出的规定。而在当初制定这一法律条文时,所有参与制定这一条文者谁能想到,在2011年、竟会有一个年已56岁的班主任,会用如此极其下流、极其卑劣的行为,将猥亵行为的底线,推到了这么一个令人难堪、无法接受的境地?

我们无法指责法律,但我们能做些什么?我们能做的,只能是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让这样的事不再发生,无论是猥亵还是强奸。因为祖国的花朵伤不起,学校的尊严伤不起,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伤不起,家长的信任和委托伤不起,他们对孩子的爱和期望伤不起。而要做到这一点,学校是第一道防线,而且是一道至关重要的防线。如果通辽市开鲁县某小学不是将一个班的小学女生交给这个畜生,这一切又何以发生?

警钟已经敲了无数次了,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是最后一次?湖畔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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