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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八百里加急快递分析文化历史杂谈 |
分类: 原创 |
我们知道,古时候缺乏现代通信技术和手段,既不可能存在有线通信,也没有无线通信,所能依靠的文件传递方式,只有专人快马在驿站间不间断的递送。那时,一般每隔二十里有一个驿站,一旦需要传递的公文上注明“马上飞递”字样,按规定要求每天三百里;如遇紧急情况,可每天四百里、六百里,最快可达八百里。传递紧急文件时,每个驿站都用快马。这样,尽管不是所有马匹都是千里马,但每匹马在短距离内拼命奔跑,也可以一日千里。
按唐政府官方规定,快马要求一天行一百八十里左右,再快些则要求日行三百里,最快的要求则为日驰五百里。天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安禄山在范阳起兵叛乱。当时唐玄宗正在华清宫,两地相隔三千里,六日内唐玄宗就知道了这一消息。可见,传递速度已达到每天五百里以上。
在各种驿里服役的人,一般叫做“驿丁”、“驿夫”,或称“驿卒”、“驿隶”。从名称来看,他们的身份比较低下。驿丁的工作非常辛苦。他们在烈日之下,在寒风凛冽的冬天,在倾盆大雨之中,都毫无例外地要身背文书袋,匆匆奔驰在驿路上。他们日常的任务很繁重,除途中奔跑着传递文书外,还要兼管扫洒驿庭等琐事。
在唐朝法律中,对于邮递过程中种种失误的处罚,都规定得很细。唐朝法律规定,驿长应负有若干责任,首先必须每年呈报驿马死损肥瘦,呈报经费支出情况。若有驿马死损,驿长负责赔偿;若私自减去驿站人员和马匹,则杖一百。对驿丁的处罚更严。驿丁抵驿,必须换马更行。若不换马则杖八十。唐律还规定,凡在驿途中耽误行期,应遣而不遣者,杖一百,文书晚到一天杖八十,两天加倍,以此类推,最重的处徒罪二年。
可能会有人问:“执行八百里加急这样的重要任务,披敌人或强盗半道劫去了怎么办?”唐律规定,假如耽误的是紧急军事文书,则有责之人罪加三等;若因书信延误而招致战事失败的,则可判处绞刑。以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看,一般强盗是不会去劫这些重要文件,免得招惹官方的剿杀;即便是交战时,预计敌方可能会打埋伏拦截情报的,也会采取多途多人携带文书以防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