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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原创】路政违法方式执法“要不得”(新浪推荐11年第97篇)

(2011-05-06 07:30:21)
标签:

广西

高速

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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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死伤

数人

事件

分析

杂谈

分类: 原创

                         【用心原创】路政违法方式执法“要不得”(新浪推荐11年第97篇)
                              (新浪网草根名博首页推荐)

             【用心原创】路政违法方式执法“要不得”(新浪推荐11年第97篇)
                            (凤凰网论坛头条推荐)

    新华网南宁5月4日报道,记者从广西南宁市交警部门获悉,5月3日晚11时许,一辆路政部门执法车在南宁市绕城高速上拦停两辆大货车后引发追尾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据南宁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孙哨介绍,5月3日晚11时3分,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称,一辆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与两辆大货车在南宁市绕城高速距离玉洞出口匝道约200米处发生追尾事故,小客车上3名男子当场死亡,另有包括一名婴儿在内的5人受伤。事发时,一辆隶属于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局南宁路政执法支队南环大队的路政执法车辆也在事故现场。

    原来,一辆路政执法车辆在道路无照明情况下,从匝道口逆行进入高速路,并拦停了两辆大货车时,被一辆尾随而来的普通小客车撞上了前面的货车。有在场大货车司机指认,事故发生后,路政执法车上的两名男子还试图驾车离开现场,被大货车司乘人员制止。

    目前,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核实查证,一旦发现路政执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这起交通肇事案,起因很明显,是由于广西某路政执法车,为执行公务逆行在高速公路上,并强行拦下违法车辆而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这种以违法方式执法导致犯法,实在很杯具。

    曾几何时,我们确有些执法部门,为了职业需要,为了公务需求,而不惜采取过激手段,甚至是违法方式,使得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钓鱼”执法、随意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违背了法律原则精神,也伤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了悲剧后果。这起路政部门执法违法犯法的典型事例,就足以证明个别相关部门与单位法律意识淡漠、群众利益淡化,尤其是视特权为“尚方宝剑”,视公权为“眼中无物”的错误做法,更是值得警惕、应当反思。 

    按说,《道路交通法》是我们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交通法规,身为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属的路政执法大队人员,不可能不懂得正常的交通规则,不可能不了解高速路逆行的极大危害,他们之所以敢以身试法,分析下来,不外是他们本来就属于高速路管理部门,又肩负着执法重任,有着两张“免死牌”。一般来说,只要其中有一项特别身份,就已经很“了不起”,几乎可以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竖着蹓、横着走;何况现在是特别部门加特别权力,谁敢不服?结果,却没想到让自己在权力面前“撞得头破血流”。

    我们常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含义实际是指,无论是官是民,不管是公是私,不分法人自然人,都要一视同仁,都要严格遵守。而今,有不少情况并非这样,有官位的犯法可能仅以官职罢免或开除党籍就算抵罪,有财富的犯罪可能由于“不差钱”而以金钱减罪,有权力的甚至可能打着执法的旗号即便干出违法的行径也能“淡而化之”、“不了了之”。这一切对于无职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群体来说,无疑是很不公正公平的。

    假如就事论事,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路政部门采取违法方式执法“要不得”!

   “君子犯罪与庶民同罪”,是古代的司法经验,也是当代我们的法律原则。如今,此案原因清晰,事实清楚,大概不会再爆出个其他正当理由,将一切都归咎是“报道”的错吧?当地公安机关将如何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用心沟通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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