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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原创】“闯红灯入罪”提案有些儿戏

(2011-03-02 12:02:46)
标签:

闯红灯

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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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

不能

儿戏

杂谈

分类: 原创

            【用心原创】“闯红灯入罪”提案有些儿戏

 

         【用心原创】“闯红灯入罪”提案有些儿戏
                          (新浪网新闻论坛百姓杂谈精华推荐)

    我们知道,20108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出现了“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这无疑是对交通安全的最新考虑与交通安全的最新规范,应当支持。

    但对于“危险驾驶罪”是否应该除了醉酒、飙车之外包含闯红灯行为,笔者有些不同看法。现提出供商榷。

    其一,法律制定与实施需要严谨可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不能闯红灯,如果闯,不仅是藐视法律,更是藐视他人的生命。这个看法我赞同。从目前交通状况看,无论是城市病在交通问题方面的显现,还是整个交通安全问题的存在隐患,都不可小视闯红灯的危害。正如有媒体报道的那样,不少城市因闯红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占的比例很大,在事故原因中目前闯红灯居第二。

    也许笔者孤陋寡闻,并不知道详情,放眼全球,目前将闯红灯入罪的国家,起码在网络中还没有找到有先例。即使是有,也未必外国如此,我们也要如此。从另一个方面看,要想将“闯红灯入罪”,有许多法律工作要做,法律研讨、起草、修订、颁布、执行各个环节都需要开展大量准备工作,并不是一句话这样简单,其中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是关键之关键。

    其二,闯红灯行为未必都属于故意驾驶。

    凡有机动车驾驶经历的人都清楚,闯红灯的情况千差万别,并非就是简单一个原因:故意的行为。路口的交通情况很复杂,闯红灯并不一定是故意,也可能有行人、非机动车等干扰影响,也可能因交通信号灯设置或控制不合理等等因素。 笼统地将闯红灯列入危险驾驶并要负刑事责任,是不分青红皂白,“一棍子打死”的简单粗暴执法方式。旦有闯红灯,就成了刑事犯罪太过儿戏。

    其三,交通安全管理应坚持教育为主原则。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体现国家管理者的意志,是管理国家、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工具。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容许人们违犯它,否则就要受到制裁。这是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决定的。但我们还要想到,法律除了强制性外,更多的是保护性。

    有道是,法律不外乎人情。尽管不一定十分准确,却也说明了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根本,不是惩处而是教育。刑法是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实施制裁的规定律条,不能无限扩大化,不能过滥过细。否则,刑法就会可能误伤群众。过苛的法律于社会无益,只会在社会营造暴戾的气氛,再说行人闯红灯的情况远胜于机动车,如果闯红灯入“刑”,出现“监狱爆满”就是杯具了。

    其四,“闯红灯入罪”利弊分析也表明缺乏科学性。

    也许,“闯红灯入罪”能够“让更多的公众知道,就会让他们对自己本身闯红灯的行为有所收敛,有效地遵守法律,减少闯红灯的行为,培养了一种良好的交通意识”(拟递交提案的“两会”代表施杰原话)。但闯红灯这种司空见惯的现象,确实存在未必都是有意而为的行为习惯,甚至有时是为了紧急避险的无过错举动,一旦明确入罪的话,误伤无辜或仅属驾驶失误、技术缺乏等轻微违章而“重判”,是否人为增加警民矛盾、增添工作难度?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是替闯红灯者有意辩护,实事求是地说,我也对许多特权车、公交车、出租车有意闯红灯的行为深恶痛绝,他们的“争抢一秒不顾生命”做法给交通安全带来太多隐患与危险。但将一个广大驾众容易过失和无意的行为入罪,毕竟不是一件小事,应当谨慎为之才好。不能不在考虑周全、考察科学、考量可行的前提下,再出台类似的法律法规,比较稳妥。

    (作者:用心沟通  原创  新浪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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