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州市出台新规定,青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要取消周六休息。这项规定引发部分公务员的不满,青州官方称,出台这项措施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8月5日《新京报》)。
这则新闻虽然已经过去了好几天,但笔者依然有种不吐不快的感觉。毕竟山东青州市的做法,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或许有“典型示范”的作用,引发某种程度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也未可知。
青州市新规定,带来的不仅仅是单一做法这样简单,它包含了许多能够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是为方便群众办事,牺牲大多数公务员的休息权益,是否理由充足的问题。
“国家规定双休,为何市政府就能把这一规定更改?”一举报者不理解在这件事情上,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这样的质问不是没有道理。宪法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休息的权利,都有依法获得休养生息的自由。硬性规定所有市属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取消周六休息,显然是不够妥当的。
各级政府对管理本级及其下属单位,是有做出相应规定的职权,但不能盲目,不可作秀。假如,仅仅为了使得领导行为“出彩”,打着“为群众着想”的旗号,干些沽名钓誉的事情,就很成问题了。笔者之所以认定其中有作秀的成分,理由有三:其一,提出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口号,足够吸引众多眼球;其二,国家规定有“双休”,现在主动提出少休息,凸显敬业精神,说明领导境界无人可比;其三,从国家规定“双休”制度已经执行十余年的情况看,群众办事早已熟悉机关的工作习惯与特点,一般来说不可能有“火上房”式的急事需要马上办理。即使有特别紧急的事情发生,根本就不存在休息不休息之说,相信大多数公务员是能够以大局为重、以百姓利益为重的,加班加点不是问题,新规定没有太大现实意义。
曾有网友指出:尽管可能不少圈主支持周六加班的做法,但在权利问题上,应谨慎地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否则,少数人的正当权利可能在多数人的利益诉求中受到损害。但在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上,不能简单地“意气用事”——认为可以让群众受益的事情,就不问其手段合理与否坚决执行。如果善意是以损坏权利完整性为代价而实现,那这种善意不仅可能打折扣,甚至会成为乱作为的开端。
我很赞同这个观点。从我国的历史经验来看,1995年正式以五天工作制取代之前六天工作制,是借鉴国际经验、经过慎重试验,同时也经过了十多年实践检验的科学举措。因此,从五天工作制退回到六天制,是某种程度的“倒退”。
二是为方便群众办事,需要“有的放矢”,搞“一刀切”是否必要的问题。
方便群众办事,是我们机关在任何时刻都必须努力做到的,是我党一贯号召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的具体体现,初衷没有错,出发点是好的。只是机关不同,单位不同,相关的职能与工作性质相差甚远,有些岗位、有些领域,平时的业务都不够饱和,为什么却要“一刀切”,统统“照此办理”?
假如说,确实需要对与群众利益、百姓事务戚戚相关的“窗口”单位和部门,提倡“群众利益无小事”,这无疑是一种进步。“联合办事”、“集中办证”、“一站式服务”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好措施。那就应该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采取轮休的办法,坚持每天都开门办事,而不是只有一天不休息了。比如,任何一个地方的行政审批中心,都应该、应当做到,百姓随时要想办事而都能称心如意。倘若,仅仅为了有创意有创新有创造,就把不需要加班的人统统规定必须到岗到位,不仅劳民伤财,实际效果有多大,可想而知。
三是为方便群众办事,关键是改变机关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有名无实的“活动”是否少做为好的问题。
我们且不说,周六工作的规定,是否有悖国家劳动保障法及公务员法之规定,损害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单说星期六既然已经属于法定休息时间,要求公务员加班,是否要国家财政支付加班费,做些探讨。本来,公务员在社会阶层里,工作稳定,收入尚可,已让不少居无定所、业难安定的人颇有微词。若是周六加班辅以优厚待遇,会不会更加引发新的矛盾,让群众提出“权力自肥”的质疑?若是周六加班不给额外报酬,那就更加是违背劳动法的原则,这样的时刻提出如此两难问题,岂不是自找麻烦?真不知道,当地领导是怎么想的。
其实,群众最迫切需要的,并不是公务员工作时间的长短,而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如何真正做到改变机关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老大难”问题。在我看来,若是能够在可能的情况下,把办事的周期缩短、办事的程序简化、办事的效率提高、服务态度的改善等方面有切实的改进,比什么都强。
唱高调,图虚名,正是我们需要认真加以纠正的不良作风。切莫滥用权力,做出些作秀意味浓厚的“规定”,到头来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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