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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心理督导师】职业培训教材编委会成员的通知

(2014-05-14 17:04:54)
标签:

健康

   

20143月至5月,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牵头组织了相关专家学者,在北京大学医学部,对编制的【心理督导师】国家职业标准具体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研讨和反复论证,制定了【心理督导师】国家职业标准。同时也编制了【心理督导师】职业培训计划和相应培训大纲。研讨中,结合培训教学实践,参与编制和并审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的专家们深感如果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统一培训教材,各培训机构就不易严格而有效地执行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职业资格的考核和鉴定也不易标准化。为此,专家们主张应尽快编撰配套教材,以规范培训教学内容。为此,依据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的要求,商定成立【心理督导师】职业培训教材编撰委员会,编委会的组成:编委若干、作者若干完成【心理督导师】职业培训教学的统一教材编撰工作。

根据【心理督导师国家职业标准】,心理督导师职业定义:心理督导师是从事心理相关职业人员的工作能力与心理素质提升的专业人员。心理督导师培训教材必须符合“督导师”职业的特殊角色培训要求,教材能达到在培训过程中让学员体验到和教师的彼此互动、共同协商、和谐成长、共同收益为主体可操作的知识和技能 。能明确学员是培训活动的主体 ,学员能力的获得主要是依赖于学员的自身参与活动过程 ,而不是单纯教师灌输的结果。因此 ,培训教材的编撰效果是“行动”的 、可操作的。这就要求整个编撰工作必须依据“互动场景”的学习规律来进行。这样对编撰人员的要求是,应具备较高的相关理论水平,同时还应具有丰富的临床心理督导经验、培训经验以及教材编撰经验。

目前編委

:胡佩诚

编委:黄文仁、吴仁刚、郑宁、杨凤池、吴娟、陈青明、李敏、李慧杰、周宝利。(待增补)

作者:胡佩诚、黄文仁、吴仁刚、郑宁、杨凤池、吴娟、陈青明、李敏、李慧杰、周宝利。(待增补)

鉴于教材编撰内容涉及领域广泛和专业要求,为此,【心理督导师】国家职业培训编委会向社会公开发出编撰人员的邀请。

邀请时间段:201456日起至631日止。

 

对编委会成员参考要求:

对人们的心理结构、心理健康、心理病理和治疗发展等相应学科理论和实践有研究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具备申请编委会成员资格)

一、具备相关学科等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并具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著书出版3本以上。

三、具备相应学科硕士学位、经心理督导师师资培训取得国家心理督导师师资资格。

四、从事实际心理督导培训和教学工作经验5年以上,有相应督导教案和案例分析成果,并具备心理督导师师资资格。

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者填写申请表同时把证件扫描件上报【心理督导师职业培训教材编委会】,邮箱:"黄文仁";。经审核合格纳入编委会成员名单,并公布。

 

                                      心理督导师职业培训教材编委会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

                                      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

 

附:

教材编撰原则:

1、以国家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颁布的【心理督导师】职业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为依据。

2教材编写要按职业分类、标准、教材、命题、鉴定“一条龙”的运作原则,严格遵照职业标准的要求,教材内容应完全涵盖职业标准所涉及的技能点和相关知识点。原则上,职业标准未作要求的内容一般不编入教材

3、 以职业技能为导向

 教材编写要贯彻以职业活动为核心、以职业技能为主线的思想,即教材的内容应以职业技能为主线展开,强调理论知识内容为操作技能服务。操作技能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对于职业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理论知识以阐述结论性内容为主体,简洁明了。教材应将职业标准中抽象、笼统的要求具体化,明确技能操作目标、操作步骤、方法和所涉及的相关知识。

4.以等级递进为原则 

教材一般按初、中、高三个级别分别编写。通用知识作为各职业各级别的公用必修部分,基础知识作为相应职业各个级别的公用必修部分。教材不同级别间知识技能的难易程度应明确区分,在内容上应避免简单重复,重复内容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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