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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旨
第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情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作为继受权利人,原告应当就授权链条完整性进行举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判决书认定权利声明和水印可以视为署名的方式。但是,仅有声明和水印不足以作为证明当事人当然的享有图片著作权。
第三,在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授权链条完整性进行举证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应其举证不力的后果。
附件:一审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43890号
当事人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方风行(上海)生活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村周路655号1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立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与东方风行(上海)生活多媒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韩文奇,东方风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立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华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东方风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0
000元。事实和理由:美国GettyImages,Inc.(简称美国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我公司系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摄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东方风行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新浪官方认证微博“JMIXP天猫旗舰店”中使用了20幅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品牌为Photographer,图片编号分别为89015872、89053776、83538409、200476273-001;品牌为Stockbyte,图片编号分别为skt74055cor、skt72534cor、57437397、104821705;品牌为The
Image
Bank,图片编号分别为82679118、89023961、90286328、BC4200-001;ak4374-005;品牌为Photodisc,图片编号分别为86151552、FD005216、200434414-001;品牌为Stone,图片编号分别为200408705-001、a0130-000174c;品牌为Photonica,图片编号为200468908-001;品牌为Iconica,图片编号为200566005-024,简称涉案图片),侵害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
东方风行公司辩称:1.华盖公司伪造授权书中文译本,恶意诉讼;2.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授权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3.华盖公司未提交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证明文件;4.在案证据没有美国Getty公司及华盖公司合法版权声明;5.美国Getty公司出具声明以及华盖公司进行本案证据保全前,涉案图片已经登载在其他网站;6.涉案微博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未造成侵权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华盖公司主张其自美国Getty公司处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权属情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作为继受权利人,华盖公司应当就授权链条完整性进行举证,即华盖公司首先应当证明授权方美国Getty公司享有涉案权利。
华盖公司认为,美国Getty公司在其官网登载的涉案图片上加注“GettyImages”水印并登载权利声明,系一种署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判决书认定权利声明和水印可以视为署名的方式,本院予以认可。但具体到本案来看,根据华盖公司提交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其主张涉案图片展示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和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首先,双方确认www.gettyimages.ca由Getty
Images(加拿大)有限公司注册,仅凭美国Getty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中关于该网站系美国Getty公司的网站、美国Getty公司享有该网站所展示图片权利的单方表示,不足以证明该网站与美国Getty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该网站展示的涉案图片的权利归属于美国Getty公司。第二,该网页系外文网站,网页内容均为外文,华盖公司未提交该网页截图的翻译件,尽管华盖公司主张其提交的www.gettyimages.cn(跳转后为www.vcg.com)的网站亦对涉案图片进行展示,亦标注有水印和中文的权利声明,但该网站显示水印及权利声明内容与美国Getty公司无关,且无法表明该网站系美国Getty公司的官方中文网站。故,鉴于该部分证据举证不符合法律要求,本院不予认可。第三,关于涉案图片水印,尽管华盖公司亦未提供翻译件,但考虑到该部分主要起标识作用,本院对该证据形式予以认可。然而涉案图片登载网站为GettyImages(加拿大)有限公司的网站,华盖公司未进一步说明此处水印“GettyImages”指向主体为美国Getty公司还是GettyImages(加拿大)有限公司;且涉案图片上除“GettyImages”水印外,下方还有较小字体标注的其他主体的名称,华盖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东方风行公司提交的其他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的证据,其登载时间早于美国Getty公司副总裁出具声明的时间以及华盖公司针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的时间。同时考虑到在当庭勘验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其他系列案件作品时,发现www.gettyimages.ca网站存在作品随时上下线的情况,故无法确认涉案图片水印印制的具体时间。在华盖公司不能进一步举证说明其授权方即美国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相关著作权时间的情况下,东方风行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成为足以推翻涉案图片署名的相反证据。本院对华盖公司关于其系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代 理 审 判 员
二〇一八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