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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腾法评|区块链信息服务新规要来了!

(2018-10-23 10:08:18)
标签:

电信律师

分类: 网络热点

      

2018年1019,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征求有关《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是考虑到网信办立法迅速的一贯表现,正式制定实施也应该不远了。该规定一旦实施,必将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产业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雷腾律师认为有必要把新规的核心要义进行必要提示,提请从业者注意


1.新规的适用范围

新规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等基本概念。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相关概念还是比较抽象,网信办的监管权限主要是负责互联网内容的监管,互联网内容监管方面过去一直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问题,实践中哪些具体的产业业态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范畴,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梳理和指引。


2.行业监管机构

新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新规体现出强监管的特征,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规范经营及信息安全的责任及义务。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机构和企业要履行好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优化经营模式,加强企业管理,提早预防基于企业自身和使用者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3.行业自律

新规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这种制度安排突出了深化改革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在行政管理角度更为科学有效,期待未来区块链信息服务业在此种安排下,能将规范管理和市场活跃结合起来,在管理与发展中达到均衡,促进产业有序发展。一些已经提前布局的行业组织也可以有一展身手的机会。


4.强制备案及年审制

新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信部门办理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对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备案前,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在其网络平台上标明其备案编号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用户的实名认证问题

新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网络安全法》之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用户进行实名认定。未经认证,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该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网络安全要求,但必然会冲击此前一些业务模式的规划设计,对于一些原本可以利用匿名化、分布式碎片存贮的信息提供方式产生影响。如何应对法规要求,调整业务模式,成为一些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6.记录备份六个月

新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对于以分布式存储为主要模式的区块链技术来说,此规定对于某些业务可能带来沉重的存储负担,也会影响业务模式安排。


7.新技术上线需安全评估

按照新规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业者应当充分注意安全评估流程对业务上线时间安排的影响,提前做好规划工作。

 


未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必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业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建议相关企业及个人要未雨绸缪理解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精神,提早谋划,调整运营模式,主动防范法律风险。



(文章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雷腾律师事务所观点。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致电:010-88829390,更多信息可查询雷腾律师事务所官网:www.linktocn.com,关注雷腾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及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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