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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占用费规章监督部门 |
分类: 理论研究 |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即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以下称《决定》),废止了2件规章、修改了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其中多数内容与互联网、电信等行业发展密切相关。
一、《决定》废止了规章《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就是所谓的BBS专项审批,此种审批纯属无厘头的规定,早就该废止了。
二、《决定》删除、修改了电信行业相关法规中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首先,《决定》删除了《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这意味着电信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格式条款不再需要备案,企业创新及拓展电信服务的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
三、《决定》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这意味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所需的有关检测事项统一纳入到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理体系当中,不再作为工信部垄断管理的事项。同时,《决定》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之前增加“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这意味着工信部对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审查方式进一步放宽,重视对其运行中的常态化检查。
四、《决定》一方面删除《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另一方面将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的”修改为“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此部分的规定虽然明确了不得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但是在废弃了选号费或占用费后,会不会有其它的变种?各类的所谓吉祥号等等有可能会与各种套餐捆绑,选号费想废除恐怕没有那么容易。
五、《决定》删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和第13项项目。其中,删除第2、3、4、5、6项意味着通信建设有关资质将不再作为特殊行业的许可事项,而是纳入到工程建设的一般行政许可程序。各地方政府在审批市政建工程时将会放宽有关电信工程的特许经营政策。
实际上这些规定在现实中早就被“无视”了。此前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直接就将通信建设“特许经营”给一些企业了。此部分市场的开放,或许会给一些企业带来商机,但是在某些地方,这个领域恐怕难免“才脱狼口,又入虎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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