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温州民间融资借贷合法 |
分类: 个人随笔 |
如果这一条例在去年出台,或许很多人会欢呼雀跃,因为它一直被期待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破冰之旅,是为金融体制改革“趟路”和“摸石头”的。
我们好像一直信奉“摸着石头过河”,什么事情都要搞个“试点”,没有“试点”什么都不敢做。在民间融资领域,我们也是这个思路,于是选中了温州作为“试点”,但是现在这个“试点”是否还有意义?这个自起始就备受“合法性质疑” 的地方条例今日才刚刚揭开面纱,而它正式实施的日期还要等到明年的3月1日。
今天,互联网金融早已经横空出世,P2P信贷网络平台市场甚至已经开始行业洗牌,互联网巨头们纷纷试水互联网金融,市场早已是“硝烟四起”,而与此同时,各类投融资诈骗案件层出不穷。我们还能接着摸石头吗?
难道要放任其他地区的民间融资、互联网金融行业野蛮疯长而置之不理,等着看温州的试点效果吗?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那种“四平八稳”的行业规范立法模式已经不合时宜。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所采取的实际上是一种“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圈养模式”。政策制定者希望这个条例达到最高的权威性,为此,不惜违背上位法及其他部门规章的规定。如“限定企业的业务备案义务”,增设对“不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权”,突破之前“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规定等等。更有甚者,一个地方的条例居然规定了国家机关的义务责任,如第五条及第四十九条对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所作出的职责义务规定。条例草案也曾一度想突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甚至约束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时对证据效力的认定,后来那个48%的比例没有出现,而司法机关前面加了个“本省”。条例中甚至出现了像第三十九条这样的类似“宪法性”条款:因民间融资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权益,不得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解决纠纷。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于民间融资的融资主体、融资方式、融资额度、融资比例、融资期限等等设定了很多的具体限制,设定了很多的汇报监管机制。这种设置是一种异想天开的“圈养模式”,通过设置具体商业经营规则作为栅栏,而将市场参与者视为一群听话的羊拦在里面。问题是民间融资的参与者真的会是听话的羊群吗?如此设置就可以规避民间融资风险?民间融资的最大障碍在于信用系统的不完善和信息渠道的不畅通,这些才是监管部门应该关注的。至于经营模式、投资风险需要市场主体自己去判断。真正的智慧在民间,监管部门最忌越俎代庖。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不见得会推动温州民间融资的发展,相反,可能会带来诸多的负面效应。基于对具体的业务主体要求及业务操作规范的担心,可能使一些融资企业望而却步,同时过于僵硬的融资规则也不利于融资模式的创新。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并没有提供特有的“合法性”保护。作为一个地方条例,它并不能创设一种独有的“业务行政许可”。如果一种融资行为在温州是合法的,那么这种融资行为在国内其他任何地方都应该是合法的,如果你的融资行为在其他地方是非法的,也不会到温州就合法了。之前很多人关心这个条例,很重要的看点就在于“民间贷款利率不超过48%”的规定是否能最终被采纳通过?如果能通过,就可以尝试在温州合法地“高利放贷”。结果还是没有通过,要继续等待国家层面的立法。至此,这个条例最大的卖点就没有了。
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必然要求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可叹《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生不逢时,沦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文章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雷腾律师事务所观点。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致电:010-88829390,更多信息可查询雷腾律师事务所官网:www.linktocn.com,关注雷腾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及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