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虚假广告之“恶”远甚于“毒胶囊”
(2012-08-21 01: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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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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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虚假广告已经泛滥到令人无法容忍
从电视、网络、报纸到街头电线杆、人行道地面、车窗外扔进的飞镖广告,涉及医院的虚假广告无孔不入,无处不在。随便在网上搜索病症名称,看到的满目都是各个医院的链接及百度推广广告;
二、医院虚假广告中神医遍布,医术通神,乃至可起死回生
在百度上输入“攻克+任意疑难杂症名称”,都会有相关医院的“攻克”新闻或者广告,大量医院宣称其为官方指定医院,甲等医院,保证5-7天治愈尿毒症,3-5天治愈红斑狼疮、牛皮癣、白癜风,甚至各种癌症等等无所不能。这些医院多为民营医院,且以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医院为主,而北京属于最泛滥的地区。
三、医院虚假广告无异于谋财害命
一些病症比如尿毒症,患者如果在正规医院接受正常治疗,通过透析、换肾等治疗手段完全可以较好的稳定病情,延长生命。但就是因为听信了某些医院的虚假广告,不但花费不菲的医疗费用,还延误了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危及生命。此种虚假并非一个简单的“广告虚假”问题,此种虚假完全是谋财害命,如果一个社会对这种“谋财害命”的行为都可以漠视、都可以容忍的话,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没有希望的。
四、受害者无力维权、主管部门处罚隔靴搔痒
医院虚假广告的受害者往往是来自经济情况较差、文化程度不高的家庭,很多来自小城市、农村或偏远地区,很多受害者为了治病倾家荡产,即便发觉被骗,既不知如何维权,也无力维权。对于受害者的举报,即便主管部门负责任,也多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法律所规定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追究“虚假广告罪”刑事责任鲜见于报道。
五、执法不严必致“医患冲突”
当下,医患纠纷频发,甚至因医患纠纷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也屡有发生,违法者当然要受法律追究,但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不应简单归咎于医生或患者,我们的相关执法部门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广告,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内容,但为何这些虚假违法广告仍然满天飞?有主管部门辩解说未发现违规情形,这完全是推卸责任,以网络虚假广告为例,只要每个地区的主管部门每天对下辖的医院名称进行百度搜索,就可以清楚地知道有无违规宣传。
为此,建议:
一、针对医院虚假广告进行集中清理行动,彻底清除虚假医疗广告,尤其是受众较多的网络、电视、报纸等登载的虚假医疗广告,建立并严格遵循违规信息查询搜集制度;
二、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罚,对多次违规的医院、虚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严厉处罚,处罚结果必须公示;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