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红名单,我们都有权加入
(2011-10-20 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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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垃圾短信红名单起诉官员特权 |
分类: 个人随笔 |
好吧,我们不能享受这种特权,但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我们应该享有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按照此条法律来解释,那么电信运营商在提供服务之初,就应该告知用户,你提供的服务是按照身份地位不同来划分服务内容的,否则你提供的服务就应该实行统一的标准。
基于此,我认为所有的普通手机用户均有权起诉相应的电信运营商,要求一、将本人手机号码同样列入红名单,以免受垃圾短信骚扰,二、对于新增用户,电信运营商如不同意列入红名单,则应在服务条款中明确注明:本公司的服务按照官位级别划分不同的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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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漫天飞舞,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手机用户饱受困扰。早前,本报曾报道过垃圾短信治理的问题,运营商表示,“通讯权谁都有,我们不是执法部门,不可能在短信没发出之前作出屏蔽处理,而且目前的监控技术根本就达不到这一点。”
今年9月,广州的一位手机用户不堪忍受垃圾短信骚扰,将电信运营商告上法庭,而被告方律师“把原告加入电信"红名单"便可收不到垃圾短信”的说法,等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说明垃圾短信屏蔽处理技术其实早已成熟。
技术不力还是利益给力
“红名单”的出现意味着垃圾短信治理的技术有可行性
由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短信举报受理中心公布的《2011年上半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短信息用户平均每周收到垃圾短信13条,环比上涨了1.6条,同比上涨了14%。收到垃圾短信息占全部短信息的比例为27.3%,收到垃圾短信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上升趋势。
随着垃圾短信数量的增多,用户对垃圾短信的不满意程度也有所提升。调查显示,2011年上半年短信息用户对垃圾短信息治理效果感受指数为30.8,同比下降了2.8。
垃圾短信漫天飞舞,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手机用户饱受困扰。今年9月,广州的杨先生因不堪忍受短信电话骚扰和个人信息泄露,一纸诉状,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推上法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最具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被告方律师解释称,接到传票后,电信公司已经将原告列入一份“红名单”,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再向原告发送广告短信。并且,按照被告方律师的说法,“那份红名单基本都是省领导、市领导等级别的人,原告能受此等待遇,可看出我们诚意!”
因为打了这场官司,杨先生被幸运地列入了“红名单”,也真的开始享受起不被垃圾短信骚扰的“高干待遇”。
所谓红名单,就是为避免垃圾短信发到相关部门领导那里,运营商利用技术手段,将一些“重要人物”的手机号进行屏蔽,以免其像普通用户一样收到垃圾短信。被列入“红名单”的主要是省市领导级别的人,进入红名单后,运营商会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向其短信电话骚扰。
案件一经公布便引起一片哗然,尤其是“红名单”的出现说明了一个事实,即从监控技术的角度来说,垃圾短信的治理是有可能的。那么,为什么运营商一直偏要以“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的姿态出现在众人面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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