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外挂判决书(一)
(2011-09-06 23:56:50)
标签:
董杰热血传奇公诉机关陈珠非法经营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江宁刑初字第95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杰,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京市江宁区XX街道XX号。因本案于2007年月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珠(系董杰妻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南京市江宁区XX街道XXXX号。因本案于2007年月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2009年6月2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08]851号起诉书指挥被告人董杰、陈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杰、陈珠及辩护人曹力、梁莉、刘儒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3月17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09年1月30日和2009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辩护人刘儒香以有新的的证据需要调取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09年6月20日恢复审理。辩护人曹力以有新的证据需要调取为由,于2009年6月21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董杰、陈珠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代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可以从中牟利,遂购买了数十台电脑,申请了QQ号、银行帐号、客服电话和电信宽带,向他人购买"外挂"经营代练升级。2006年9月至2007年春节,被告人董杰、陈珠雇佣人员在其居住地,通过使用向他人购得的名为"小金鱼"的"外挂"帮助《热血传奇》游戏玩家升级并牟利。2007年3月,被告人董杰、陈珠又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得的"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义,雇佣员工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以80元/周、300元/月的价格帮助玩家使用"冰点传奇""外挂"程序代练升级,先后替1万多个《热血传奇》游戏账户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接受来自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资金人民币1989308.6元。因董杰、陈珠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盛大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客户认证功能丧失,从而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又因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的均衡和公平,引起了众多游戏玩家的不满和投诉,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杰、陈珠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董杰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属实,但对指控其犯罪不能认同。2、自己以前的供述把部分责任推到妻子陈珠身上,其实陈珠到2007年4、5月份才知道自己使用"冰点传奇""外挂"。陈珠与自己去劳务市场仅仅是招保姆。
董杰辩护人曹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理由如下:1、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而不是对某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侵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杰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故指控被告人董杰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与其指控的罪名相互矛盾。2、《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只能是国家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提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不是国家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董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3、被告人董杰的行为也不符合公诉人所提的上述三个法规中所称的可构成犯罪的行为。
被告人陈珠辩称:自己当时因怀孕没有参与董杰的事情,公安机关提取的QQ聊天记录不以证明自己参与。开始在公安机关供述参与是因为孩子刚出生,为了让董杰以被取保候审,就将这些事揽到自己身上,但之后的供述是说的实话。
(文章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雷腾律师事务所观点。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致电:010-88829390,更多信息可查询雷腾律师事务所官网:www.linktocn.com,关注雷腾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及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