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減政法委實權的意義
(2012-06-07 09: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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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笔杆子 |
2012/06/07 | 魏文彪
廣東省委近日決定,由省委副書記、省社工委主任朱明國兼任省委政法委書記。根據統計發現,自去年底以來廣東市縣換屆調整後,最普遍的變化是,原本兼任公安局長的政法委書記,在換屆之後不再兼任此職。隨著廣州、深圳、東莞、梅州四市陸續作出調整,目前,廣東21地市政法委書記均不再兼任公安局長。
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局長,一直以來都是部分地方的慣常做法。而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局長,固然有利於進一步強化公安工作,更為有力地打擊犯罪行為,但是其負面效應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儘管公檢法三家在辦案上存在相互協調的關係,但是同時又存在相互制約的關係。唯有公檢法之間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才會有利於打擊犯罪,同時又有利於維護司法正義,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但是在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局長情形下,由於公檢法三家均接受政法委的領導,這樣也就容易導致公檢法之間的權力平衡被打破,檢察院與法院對於公安工作的制約作用遭受削弱,從而不利於發揮公檢法之間的相互制約作用。
在現實司法實踐當中,當公檢法之間在相關案件的辦理上存在較大爭議情形下,一般都會由政法委召集三家機構開會研討案情。這時,政法委一定程度上擔任著「裁判員」的角色。而對於「裁判員」來說,最重要的是要地位中立,唯有地位中立才可能居間裁判。但是在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局長情形下,政法委書記實際上是「球員兼裁判」,這樣也就難免會導致其向著有利於維護公安部門意見的方向傾斜。
對於在更大程度上維護司法公正而言,就是要不斷強化司法機關的公正獨立性和監督機制,促進司法公正得到更好實現。正因為如此,各地政法工作管理體制改革,都應朝著強化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方向著手。而像廣東省這樣地市政法委書記不再兼任公安局長,無疑是朝著這一方向進行的一種改革。人們期盼更多的地方能像廣東一樣實行政法委書記不再兼任公安局長,通過進一步強化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在更大程度上促進司法改革得到實現。
(作者為大陸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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