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搶註烈士商標太超過
(2012-04-17 1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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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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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7 | 汪昌蓮/湖北省嘉魚縣文化體育局
報載,烈士孟祥斌犧牲4年多後,姓名在浙江金華和山東齊河被搶註成商標。孟生前所在部隊替其出面維權,已向國家商標評委會提出撤銷申請。商標申請人方某稱,註冊「夢祥斌」是為了懷念,卻四處貼廣告尋求出租或專賣。
從道德範疇來看,「烈士商標」把烈士孟祥斌的英名轉化成商業要素,變成牟取利益的工具,將英雄人物的社會引領與道德示範價值商業化,顯然是見利忘義行為。因此,將孟祥斌之名搶註成商標,與其說是對烈士的懷念,還不如說是對英雄人物的褻瀆。這樣的不良商家,理應受到道德譴責。
從法律層面上看,烈士商標與商標法相悖。首先,商標法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烈士商標明顯違反規定。商標法又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顯然,搶註者不可能得到烈士孟祥斌的授權,也未能經過烈士家屬的允許,因此是不合法的。
如今違法搶註商標事件頻傳,比如,「中央一套」成了某避孕套的商標,「鳥巢」、「水立方」分別成了男女內褲的標誌,已經成為違背公共道德、破壞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公平和穩定的一大公害。事實上,正因為商標批准和管理部門對申請商標門檻太低、把關不嚴、監管缺位,才導致一些無德甚至違法商標相繼出籠,當引起有關部門警醒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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