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娼嫖皆罰 仍擋不住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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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 |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由於台灣大法官以釋字第666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條款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最近立法院趕在條款失效前完成修法,授權地方政府規畫性交易專區,專區內娼、嫖、媒合交易及拉客皆不罰,專區外娼、嫖、媒合交易及拉客則皆罰,處新台幣 3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的修法看似照顧了解釋文的精神,但根本沒有地方政府願意設立專區,結果可能造成弱勢的性工作者更加受壓迫。同時依《刑法》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仍得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性交易業者仍有刑罰,此與新修《社會秩序維護法》允許專區內的性交易也似有矛盾。許多人都認為大法官的解釋文,沒有解決根本問題。
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娼嫖皆罰,凡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者,都可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實行勞動教養,並可處人民幣5千元以下罰款。而性交易業者罰的比台灣更重,其《刑法》規定,組織(包括協助組織者)他人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均構成犯罪,情節嚴重者可處10年以上徒刑或無期徒刑。可是,大陸的色情業似乎並沒有因此重罰而有阻嚇效果,仍然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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