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以ECFA與九二共識催生投保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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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30 | 李英明
在談判過程中未引起太多矚目的《台日投資保障協議》,於9月22 日簽署;而備受各界關注的「兩岸投保協議」,卻因「個人對政府」(P2G)仲裁機制問題喬不定,陷入只聞樓梯響的微妙狀況中。
「個人對政府」或簡單說「民對官」,基本上民都相對處於弱勢方,基於正義的理由,特別需要公正的第三方。大陸害怕若訴諸國際仲裁,會使兩岸經貿關係國際化,這實在是從大陸本位的政治邏輯看問題,如果此邏輯效應繼續延續,非但會使兩岸後續談判變得越來越難,而且還可能影響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
其實要解決上述問題並不難,重點在於肯不肯從現實出發。目前兩岸關係的現實是:一、雙方都是WTO會員,並已依循WTO精神和框架,協商簽屬ECFA。二、雙方執政當局,都承認「九二共識」,而且大陸曾不斷強調只要從承認「九二共識」的前提出發,一切問題都可以獲得理性解決。
可增列彈性條款
從這樣的現實出發,兩岸大可以強調投保協議的協商簽署,是以「九二共識」和WTO精神及框架為前提,因而讓兩岸間「個人對政府」的仲裁問題,依尋求公正第三方的原則,交付國際商會,或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組成的仲裁庭,或爭端兩造同意之仲裁規則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且仲裁判斷對雙方具約束力,雙方政府對判斷結果,應予以承認並落實執行。
當然,基於兩岸關係處在不斷演變的過程中,在仲裁機制的條款中,可增列依兩岸關係演變,協商調整兩岸仲裁方式的彈性條款。
另一方面,兩岸之間依循ECFA,成立經合會。有關仲裁問題的解決,其實也可以通過經合會框架,成立兩岸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委員會成員可以涵蓋兩岸及港澳相關社會公正人士,甚至可以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專業公正人士;如果有需要的話,還可以透過此仲裁委員會,再委請國際仲裁機構參與仲裁。此仲裁委員會可參酌相關國際仲裁規則或依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制訂適應兩岸關係的仲裁規則。這種仲裁機制的成立,既可以突顯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又可以兼顧國際慣例及融和國際仲裁機制。
日藉台進軍大陸
兩岸好不容易能依WTO框架一起加入WTO,並且依循WTO簽署ECFA;也好不容易喬出「九二共識」,並且在「九二共識」前提下,協商簽署包括ECFA在內的15項協議和一項聲明,這兩方面的發展,不但已使 WTO框架和「九二共識」作為兩岸互動的前提被確立下來,而且也使包括ECFA在內各種協議間的彼此邏輯連結性被突顯出來;但是,從兩岸投保協議的談判爭議來看,讓人開始擔心上述的「前提」原則是否會出現動搖,而兩岸協議間的邏輯連結鏈條是否會出現斷裂。
要使兩岸關係繼續和平穩定發展,兩岸各種協議間的邏輯連結鏈條,必須繼續連結,關鍵就在於須鞏固上述兩岸互動的前提。大陸方面應更深入體會這層道理,只要兩岸投保協議宣稱依循上述的前提原則,大陸就應該放輕鬆點不要太敏感,好讓投保協議能在既反映兩岸關係特色又兼顧國際慣例下,儘快簽署。
此外,大陸必須了解在ECFA簽署後,環繞台海的經濟區在世界經濟地理的位階已然提升,台灣成為可以承接全球經濟力量進軍中國大陸的重要平台;日本之所以願意和台灣簽署投保協議,意在大陸市場。
有了ECFA和投保協議的加持,台灣扮演承接世界經濟進軍大陸的平台角色會更形突顯,而其效應可使兩岸同蒙其利。ECFA雖屬於兩岸間的協議,但其外溢效應可說是全球的,兩岸投保協議的屬性與效應也是如此,希望大陸能夠從這個高度去看待投保協議「P2G」的問題,自然就會海闊天空。
(作者為中華科技大學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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