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法律研究所》專利大戰 兩岸權利人不同

(2011-09-15 06:57:03)
标签:

杂谈

分类: 专论
http://www.want-daily.com/images/Clip.gif兩岸權利人不同" TITLE="《法律研究所》專利大戰 兩岸權利人不同" />
2011/09/15 |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近來蘋果公司發動一連串的專利大戰,不但在美國和宏達電打官司,也成功在德國禁止三星智慧手機銷售。可見專利訴訟策略已成為商戰手段之一,兩岸專利侵害如何救濟,愈顯重要。目前兩岸公司對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上法院請求賠償的情形越來越常見。但誰可以請求救濟,兩岸規定並不相同。

 

依台灣《專利法》,能請求救濟的是「專利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專利權人比較容易理解,專屬授權指的是專利權只屬於被授權人一人,其他人都不能行使專利權,包含原專利權人在內。而大陸《專利法》則規定,能請求救濟的包括「專利權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及「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實施許可相當於台灣的「專屬授權」,也就是專利權人不能再有權利;而相對的,「排他實施許可」則是除被授權人有權利外,專利權人也還保有權利,不過要注意的是,排他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雖可請求救濟,但仍以專利權人為優先,因此他要請求救濟時,必須向法院出示專利權人放棄申請行使救濟權的證明資料。

 

更多兩岸相關訊息請見http://www.want-daily.com/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