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專利大戰 兩岸權利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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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5 |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近來蘋果公司發動一連串的專利大戰,不但在美國和宏達電打官司,也成功在德國禁止三星智慧手機銷售。可見專利訴訟策略已成為商戰手段之一,兩岸專利侵害如何救濟,愈顯重要。目前兩岸公司對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上法院請求賠償的情形越來越常見。但誰可以請求救濟,兩岸規定並不相同。
依台灣《專利法》,能請求救濟的是「專利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專利權人比較容易理解,專屬授權指的是專利權只屬於被授權人一人,其他人都不能行使專利權,包含原專利權人在內。而大陸《專利法》則規定,能請求救濟的包括「專利權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及「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獨占實施許可相當於台灣的「專屬授權」,也就是專利權人不能再有權利;而相對的,「排他實施許可」則是除被授權人有權利外,專利權人也還保有權利,不過要注意的是,排他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雖可請求救濟,但仍以專利權人為優先,因此他要請求救濟時,必須向法院出示專利權人放棄申請行使救濟權的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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