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公司取名 兩岸各有巧妙
(2011-08-25 06: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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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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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兩岸交流頻繁,在兩岸設公司的需求越來越多,但設公司時應注意兩岸對公司名稱的要求。兩岸相同的要求包括名稱必須使用中文等。
兩岸不同之處,台灣要求公司名稱以通用字典所列文字為限,不能使用連續四個疊字(如「壹壹壹壹」有限公司)或兩個以上疊詞(如「快樂快樂」有限公司)、業務種類(如「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組織(如「實業」有限公司)、表明企業結合的文字(如台塑「關係企業」有限公司)等。而大陸特別的要求是非經特別核准,名稱必須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如「廣東省」)、須標明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如「精密工業」)、且非經核准不能使用「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詞,不能使用國際組織名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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