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死刑不適用對象 大陸較寬鬆
(2011-07-22 06:22:58)
标签:
杂谈 |
分类: 专论 |
2011/07/22 |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是否廢除死刑,一直是個爭議話題。但即便兩岸都仍然保留死刑,在《刑法》中,都有特定對象不得適用死刑的規定。例如2011年5月 1日生效的大陸《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自此,依照大陸《刑法》,不適用死刑的對象包括3類。
台灣《刑法》也有類似規定: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應減輕其刑。
從比較可看出,兩岸都對未滿18歲或年紀太大的犯罪者,不適用死刑。但特別的是,大陸不適用死刑的對象還包括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而不適用死刑的老人範圍更廣(75歲以上即可)。而判斷是否符合不適用死刑的年齡,台灣是以犯罪時為準,大陸則是有以犯罪時為準、也有以審判時為準。另外,相比大陸,台灣《刑法》不僅死刑,無期徒刑也有不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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