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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故事(295)男子与情侣同居生子非亲生

(2023-05-07 11:48:37)

微故事(295)男子与情侣同居生子非亲生

微故事(295)

男子与情侣同居生子非亲生

李家村的李旺在城里打工时,认识了在同一工厂打工的漂亮女职工陈芳。经过一段时间的往来,陈芳被李旺英俊帅气的身材和幽默风趣的谈吐所打动。一天,两人在厂里饭厅里吃午饭时,李旺突然放下碗筷,站到陈芳面前,从怀中拿出一朵鲜红的玫瑰花,严肃认真地对她说:“陈芳,做我女朋友吧!”

陈芳被李旺这突如其来的举动吓了一跳,满面通红,正在犹豫着不知如何回答。

在饭厅吃午饭的男女工友很多,大家一见到这场面,自然好事促成,一齐呼喊:“陈芳,答应他!陈芳,答应他!”

在众人的呼喊声中,陈芳担心丢掉了李旺的脸面,只好微笑着点点头,表示同意,并接下李旺递过来的玫瑰花。

众职工看见陈芳点头同意并接下了李旺送的玫瑰花,更是大声起哄:“好了!亲一个!亲一个!”

为了不让大家扫兴,李旺只好大胆走向前,抱着陈芳吻了一下她红红的脸蛋。

自从陈芳答应做了李旺的女朋友后,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上班下班同进同出,说说笑笑,成了厂里无数青年男女艳羡的一对亲密情侣。

过了些时候,李旺对陈芳说:“为了方便相互照顾,你干脆搬来和我一起住吧!这样也让你节省租房的开支。”

陈芳闻言,欣然表示同意说:“好的,我收拾好东西后,你帮我搬。”

李旺高兴地回答:“好吧,说搬就搬,本周六休息时就进行,你先收拾作好准备。”

陈芳:“好的。”

此后,这对热恋情侣就开始了恩恩爱爱的同居生活。

李旺和陈芳同居生活了刚满一年,陈芳怀孕生下一个男宝宝,两人好高兴,为男孩取名李亮,并且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李旺和陈芳虽然已经同居生子,但是并没有正式登记领证,他们打算积累一些钱购买了房子后再结婚。他们一边工作一边抚育男宝宝李亮,日子过得紧巴巴的,有时两人的观点不一样还发生一些争执。

他们这样同居了三年,孩子李亮要上幼儿园李旺和陈芳为孩子李亮到底应该上哪所幼儿园而发生了争吵,因观点不一致和感情不合最后闹到解除了同居关系,陈芳将自己的东西搬走了,孩子李亮由李旺一人独自抚养。

时光荏苒,李旺一边上班一边要照护孩子李亮,既当爹又当妈,辛辛苦苦地又抚育了三年,儿子李亮满6岁了,终于可以送他上小学了。

在送儿子李亮上小学时,好多熟悉他的家长都问:“李旺,你学雷锋做好事呀,帮谁家送孩子上学?”

李旺:“不是,我是送我自己的儿子上学呢。”

家长:“这是你儿子?长的完全不像你呢。”

李旺:“长的不像我,那就是变异了。”

家长:“孩子有的长的像妈妈,你儿子长的也许像他妈妈呢。”

其实,李旺早就看见儿子长的不像自己怀疑他并非自己亲生,只是那时和孩子的妈妈陈芳在一起同居说不出口,他害怕说出口影响两人的关系。

和陈芳同居分手后,陈芳不要孩子,他看着孩子可怜,只好自己吃亏将孩子继续抚养着。

然而,李旺含辛茹苦抚养儿子李亮6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因为正如熟悉的家长所说,“孩子长的完全不像自己。”

为了搞清真相,李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过了几天,鉴定机构作出了鉴定书,排除了李旺为李亮的生物学父亲的关系,果然印证了他心中的猜想,他愤怒至极,一定要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李旺拿着这份《亲子鉴定书》,马上向区司法部门起诉,要求前女友陈芳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部门经审理后认为,李旺与李亮不具有父子关系,对李亮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前女友陈芳则因李旺的行为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判决支持李旺的诉讼请求。

此外,李旺误认为李亮为自己的亲生子,全心全意抚养其6年,期间对孩子的倾心付出,在知晓李亮非自己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

故此,司法部门结合案情,判决前女友陈芳给付男方李旺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等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司法部门说:女方故意隐瞒事实致男方受损应赔偿。

司法部门表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女方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女方的欺诈行为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司法部门的处理是非常公正的。

欺诈性抚养有以下特征:欺诈者主观上具有欺诈之过错、欺诈者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欺诈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受害人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女方的欺诈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有行为与结果,且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其行为不仅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也使得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

因此,"欺诈性抚养"这一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尊严和抚养利益。该欺诈行为给男方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理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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