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兰案已经势成骑虎
(2011-05-19 01: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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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汉语很妙,总能找到适当的、形象的成语描写一个情形。比如说桑兰律师的情况,用骑虎难下就非常恰当。骑在老虎身上是蛮威风的,大家都大声喝彩,但问题是骑上去好办,下来就困难了--老虎是咬人的。恰巧的是,与桑兰的律师对阵的律师就叫莫虎。
我前日说了: “我估计海明接下来要长考了:是不是把状纸递给被告?莫虎已经放出狠话,只要接到状纸,就要反击。这场唐人街的斗殴可作为反面教材。不过要要是下注的话,海明的胜率可能较低。”
果然,今天侨报报导说,昨天(5月17日),莫虎律师给桑兰的律师写了一封信,要求他撤销其4月28日递交的诉状以及后来补充的诉状,否则将向联邦法院动议对原告律师进行处罚。莫虎的理由是:目的不正当(Improper
purpose)、缺乏证据支持(lack evidentiary support)、缺乏现有法律依据(unwarranted by
existing law)、滥用诉讼过程(constitute an abuse of
process)(侨报的记者不懂,瞎翻译,我进行了一些纠正)。
我在《桑兰案海明唱起了独角戏》一文中注意到,桑兰案的状纸只有海明律师一个人的签名。这个签名是什么意思我也解释了。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第11条,每一份递交给法庭的文件(除证词外)都必须有律师的签名,这个签名是一项保证:律师在递交文件之前对相关的事实与法律进行了称职的调查、研究,并且不是为了非正当的动机。否则,法庭可以在对方动议下或者自主对律师予以制裁,包括罚款等。英文叫着RULE
11 SANCTION。
Rule
11规定犯规分主观与客观。客观的犯规,比如说没有事实根据,或者不合法律,与犯规人动机无关,只要你犯了,无论动机是否单纯,都可以处罚。至于主观动机不纯,那就是improper
purpose,相对证明起来难一些。但如果客观犯规很明显,可以推断主观目的不当。
告状的时候,要得多,往往罚得也多。我看很多案例,法官写道:原告对被罚100万元不满,说太多了,可是他状纸索要上亿,这个罚款只相当于他要的1%,一点不多。
但这个RULE
11有一个安全港条款,那就是提交sanction动议的一方应该先给对方警告,要求其撤销违规文件,21天之后,如果还不撤销,这个违规就成为既成事实,要求惩处的动议(motion
for Rule 11
Sanctions)才能交给法庭。还有一点,如果21天内没撤,之后撤销都来不及了,因为违规已经完成,而对方何时提出惩罚动议则基本没有时间限制--一般只要在案子结束之前即可。
我就曾经看到过华人律师代理客户起诉GOOGLE,一时间媒体大加关注,后来却按Rule
11被罚了几万美金的款。而且这种记录往往会送到律师协会存档。
这种Rule 11主要是针对律师个人的,但也可能殃及一个律师事务所。
桑兰的律师现在压力应该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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