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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言总是很难自圆其说--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经历

(2010-07-11 00:54:32)
标签:

知识产权

诉讼

陪审团

审判

it

分类: 法律
最近我在美国加州联邦法院的针对一家美国硅谷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获得全胜,其中有些经历非常好笑。特别是我们用被告的谎言对付被告,可以算得上精彩。

我起诉被告侵权的一个软件原本授予了一个英国公司一个程序员的开发许可。后来被告(美国公司)收购了这个英国公司,把我的软件非法拿到美国公司进行开发(软件许可是跟人走的,不得转让)。被告的辩护是,2004年我曾经跟一个侵权软件的开发人员通过EMAIL,而他EMAIL的签名表明他是被告公司雇员(被告公司与英国公司名差别只是一个后缀),因此,被告辨称我把许可也给了被告公司。就此,我在取证过程中要求被告交出该程序员的雇佣文件,确认其雇主身份,被告律师却跟我捉起了迷藏。后来我又通过REQUEST FOR ADMISSION等手段试图确认此人的雇主,被告律师再次玩弄文字游戏。所以到庭审的时候,我也没有搞清发这个EMAIL的程序员到底是谁的雇员。而被告则一直强调此人的EMAIL签名就是被告公司等等,在法庭动议中说此人就是被告的雇员。而我则出示了相关交易的其他文件,清楚显示一切都是与英国公司进行的,被告根本没有得到许可。

作证完成之后,陪审团退下,法官开始与案件双方讨论给陪审团指令的问题。美国的陪审团审判,陪审团的任务是确认事实-象这种双方各执一词的事实,而法官则提供法律指令,上面写着如果你发现事实是这样就应该这样判之类,因此这个陪审团指令是极为关键的。此时,被告主打律师站起来说,法庭应该确认被告没有参与侵权软件的开发,所有开发都是由英国公司进行。我方立刻反驳到,那个发电子邮件的程序员不就是被告的雇员吗?怎么能说被告没有参与侵权软件的开发?这时法官也被搞糊涂了,问被告律师,“那人是谁?”。被告律师回答:“他一直是那个英国公司的雇员,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是被告的雇员。”

听到这,我们在法庭上几乎笑出声来。搞了半天,那人原来根本不是被告的雇员,而被告一直在忽悠法庭。这时,法官也感到自己过去被忽悠了,脸上露出不快的神色。而我,简直要笑死了。

这一切,陪审团并没有看到、听到,因此这个新的信息不是证据(只有法庭上的宣誓作证是证据),所以他们并不知道被告先撒谎又改口承认那个程序员并非被告雇员。

我们在最后做案件总结发言说,证据显示当初的软件许可只给了英国公司,而被告美国公司用此软件进行了开发,其中证据之一就是这个程序员的EMAIL显示他是被告的雇员(当然被告的侵权不仅如此,还有很多其他的铁证)。

最后陪审团裁决被告上市科技公司全部辩解完全不成立,而且被告一直参与了侵权软件的开发,所有侵权全部成立。

判决之后,我笑着问一个陪审团员,他们是如何判断那个EMAIL的,后者没有直接回答,而是说,总之他们FIGURED IT ALL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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