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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我的新作叫《苍黄》(王跃文)

(2009-07-22 17:26:35)
标签:

王跃文

苍黄

新作

江苏人民出版

维权

文化

分类: 出版_信息

 

我的最新长篇小说《苍黄》,已经由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

全书约403千字(版面字数),24个印张。

但是,最近书市上出现署名王跃文的长篇小说《落木无边》为188千字(版面字数)。我在此申明:这本书是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违背本人意愿,交由群言出版社出版的未完成小说。该公司悍然出版我没有写完的小说,对我构成严重侵权,我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事情来龙去脉如下:

我于2008年11月同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长篇小说(当时只有暂定名)出版合同。此前,该公司策划出版了我的小说集《蜗牛》和《平常日子》。到今年6月,我发现这两本书发行、销售情况很好,有的地方还上了排行榜。我根据自己多年出书经验,判断《蜗牛》在市场上的销量早超过了合同印数。这种情况下,我对自己新的长篇小说仍由该公司策划出版产生了动摇。7月3日,我致信该公司总编辑杨某先生,提出退出合作的要求,并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赔偿。同时,我也诚实表达了准备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合作的愿望。

同日,该公司回信,表示当日即将选题上报出版社,一周之内出版我先期发过去的十五万字(纯文本字数)未完成本。我当即回复短信表示反对,指出该公司出版我未完成的残本,违背我的意愿。

7月6日,该公司总编辑杨某先生发短信给我:“王老师您好!您的新书我们将于下午一点开机印刷,如果您愿意的话,您可以把剩余部分稿件发给我们,以尽快补上,如果没有,我们只好以此稿开机,对此我们深表遗憾。”

面对如此强硬的最后通谍,我回复短信,再次表示:“书未完稿,这同目前我想退出合作无关。残本(我指的是未完成本)开印,违背我的意愿。”

我回复上述信息后,杨某先生回复:“如果您愿意,请于今天(2009年7月6日)下午十三点之前将全稿发给我们。否则我们将于今天下午十三点正式开机印刷,特此告知,期待您的回复。”

我想作家同出版机构因合作问题出现分歧,这是非常正常的情况。但该公司不对作家负责,不对作品负责,不对读者负责,以出版未完成本相要挟,实在叫我没法接受。于是,我于7月13日委托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处理本人同该公司合同纠纷。

我方律师研究合同发现,该公司同我签订的是没法履行的无效合同。因为该公司没有出版资质,只能同作家签订出版代理合同,而该公司同我签订的居然是直接的出版合同。该合同第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50%交给对方。”那么,根据这条约定,该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因为该公司找任何出版社出版我的新作,都是把我许可给该公司的权利许可给第三方。

但是,该公司拒收律师函。这个时候,王某东先生知道印刷未完成的小说已是大错,急于达成一种结果:他的公司出版上册,凤凰联动出版下册。我不同意该公司的要求。到这个时候,我仍不相信该公司真会出版未完成的书,以为他们只是想逼我交出其余稿件。

7月15日,王某东先生表示,他早已把前面十五万字的未完成本印出来了,书名《落木无边》。我感到十分震惊,回复说:“如果真的印了,只能表示遗憾。”因为,第一,这是对我和读者极不负责的做法,完全违背我的意愿,侵害了我的作品完整权;第二,同时也违背该公司同我签订的合同,我有权追索他们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

2009年7月17日,王某东先生赶赴长沙,找到我十年前的住址(因我身份证上的地址未改,签订合同时在彼处有留存),要求同我见面。我们未能见上。王某东先生于先天晚上致电湖南一位德高望重的著名作家,希望他出面作为谈判的中人。该先生表示,这是作家私事,他不方便出面,而且作家提出改变合作意向,也是正常情况,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即可。王某东先生表示同意该先生的看法。但我事后听说,他同人讲来长沙的目的是拯救王跃文的道德。

最后说几句:我因怀疑该公司在印数方面的诚信而打算退出合作,完全是出于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保护。但他们一意孤行地做出错误决策,并且始终把自己置于道德高地,我认为这是极不符合事实真相的。

我已委托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我这部新长篇《苍黄》即将由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我感谢读者朋友们近二十年来对我的支持。

 

(说明:有些人的言论纯粹是人身攻击,而且匿名,发的时间都是连着的,太明显了。因此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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