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2
由句式111、句式112中几个概念组合及概句式结构看,其间三个词:如来、真如、法性在该句式结构中相互搭配,组成规则的结构形式。我们仔细观察、分析,便会发现如来、真如、法性在两组句式中并无特别之处,在它们之间交换位置相互修饰、描绘的句式结构中,基本句式结构本身并没有因为它们之间的位置变化而改变。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在此句式结构中,如来、真如、法性之间具有一种平等一致的关系,含有对应、等价的属性。无论是作为表达的句子元素,还是这些概念之间各自意指及其对象之在。或者说,这反映出它们也在自身的表达之中,无论其作为认识主体、境界、属性,还是作为概念的词语形式存在。
而考虑到另一个重要概念“一切法”,其含义:一切事物、物质、精神以及所有现象之存在。原意作“由因缘而起之存在者”。我们注意到原意“由因缘而起之存在者”,再联系如来、真如、法性三个概念。见《佛学大辞典》,如来:佛之尊称,佛陀即乘真理而来,由真如而现身,故尊称佛陀为如来;真如:真者真实之义,如者如常之义,诸法之体性离虚妄而真实,故云真,常住而不变不改,故云如;法性:诸法的本性。这种诸法的本性,在有情方面,叫做佛性,在无情方面,即叫做法性。法性也就是实相、真如、法界、涅槃的别名。三者的定义由来中,它们之间皆相互融会贯通的、等价的,一致性地指向一切在。由“一切法”的定义,我们应想到,一切不过是因缘而起之在,一切在亦如是。
注:202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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