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中小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2017-02-04 12: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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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完全小学 |
分类: 管理制度 |
隆教发〔2010〕4号
关于印发《隆回县中小学教育教学事故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现将《隆回县中小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中小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第三条
2.较大教学事故;
3.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1.上课迟到超过3分钟,提前下课超过3分钟或上课时间擅离课堂。坐着讲课或在课堂上打瞌睡(除身体原因外)。
2.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3.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等。
4.教师在教室吸烟或在工作时间内酗酒。
5.监考迟到,擅自请人代监考,或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或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
6.试卷分装有误,差错率达总份数的1%。
7.教职员工上班迟到或提前下班超过10分钟。
8.教师穿拖鞋、背心、短裤进办公室或教室;女教师化浓装,穿低领衣、超短衣、超短裤、超短裙进教室或办公室;实验员、食堂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装。
9.教学环节安排失误,造成教学人员不到位,影响教学活动实施;未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教师发放课程表、任课表或教学计划,未及时提供教学资料、其他教育教学用品或教师教学需要的辅助用品,影响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10.无特殊原因不组织学生进行“两操”。
11.教学设施设备运行不良或损坏,无特殊原因超过3天仍未修理,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或影响教学效果。
12.教师抄袭他人教学计划、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上课时间随意中断学生听课,在校时间随意让学生回家请家长、取物品等。
2.教师在上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学生出现较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3.多次不批改作业;请学生代批改作业;批改作业有明显错误。
4.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在5分以上或判定等级失误,经核查,一个班级或一个考场需要更改成绩(等级)的试卷份数超过该班级或该考场试卷总数的5%;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5.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
6.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不按要求装订试卷;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7.违反教学规律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开排名次,或张榜公布考试结果造成不良影响。
8.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9.班主任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利用排座位、班干部选举等谋取私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0.班级控辍工作不力,年辍学率偏高(小学超过1%,初中超过3%,高中4%)
11.无故不按时参加、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育教学工作。
12.因人为原因,学籍档案管理混乱、变更手续不全、记录不明或失实。
13.无特殊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教学、实验及教师培训等工作。
14.因人员异动,对学校有关资料不按时移交的。
15.值日人员或教学检查人员不按时下堂检查,不能及时制止教学事故的发生的及值日人员、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的。
第六条
1.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抄袭别人教案上课。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擅自停课、旷课;教师酗酒后上课。
3.未经批准或无特殊原因,擅自推迟或提前开学时间或提前放假半天以上。未经批准,私自调整放假公休日时间。
4.不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随意停止课程,不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随意变更教学计划,组织师生参加商业性的社会活动。
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或由于管理不到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
6.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或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或其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7.工作时间在办公室下棋、玩牌或在网上聊天、玩游戏、炒股等,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一学期达三次以上(含三次)。
8.学生旷课逃学,科任教师发现学生不在课堂,未能当即向班主任通报,班主任未能及时处理或因处置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所任教学班教学纪律混乱,致使所任教学班级一学期内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恶性事件二次以上或一次旷课学生达班级人数10%以上,或一周内累计旷课人数达10人。
9.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10.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试卷在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有组织的舞弊;教师监考缺席。
11.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学科或内容。对规定开设的课程不组织考试或考查。
12.因人为原因,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在规定的保管时间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原始学籍资料,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驱赶或开除在籍在校学生;不按程序办理转(休)学手续,擅自接收学生。
13.升旗、出操、集会、外出等集体活动,行政值日者因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学生纪律松散影响恶劣或发生安全事故。
14.学校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某个年级或学段出现大量学生厌学,一个年级或全校学生旷课人数中学超过15%,小学超过10%。
15.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教辅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或擅自代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具。
16.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或组织学生集体培优等。
17.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实验室、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各功能教室长期闲置不用(在一学期内,时间达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导致教学资源严重浪费。随意借用、出租校舍。
18.责任人在岗期间,学校发生重大盗窃等治安事件或其它原因造成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
19.班主任、校长发现流行疾病未及时报告导致流行病蔓延而影响正常教学。
20、出售不卫生、过期饭菜、食品而导致部分学生生病、食物中毒或无故推迟开饭时间而影响上课。
第三章
第七条
第八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含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视为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
第四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要建立教学事故督查制度,成立相应的督查小组,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干部、教师、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督查员,从事教学事故督查工作。并负责将初步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受理当事人申诉意见,督促执行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第五章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教师的评选资格;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内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停聘或解聘,且二年内不得评定技术职称,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奖,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教师的评选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除由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由行政部门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学校申请,县教育局同意,或由县教育局上报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绩效工资发放,应相应下降1—3个等级。另外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