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极为普遍的现象,它不仅发生在年关时节
,而且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许多阶段。拖欠民工工资作为一种非常行为,不仅影响到了民工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这种肆意侵害民工权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进度。为此,笔者从分析拖欠民工工资成因着手,拟寻找出其相应的对策。
一、拖欠民工工资的现状及特点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1990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约20%来自工资性收入,到1999年这一比例提高到30%,其中东部地区约50%,工资性收入已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农民工是否能按时拿到工资这一问题,有关部门随机抽样访问了80位民工,结果显示:按时拿工资占16.3%,年底一并得到工资占11.2%;偶有工资被拖欠占32.5%,经常被拖欠占11.2%,从未按时拿过工资占28.8%,后面两项之和占40%;而欠薪的建筑企业比例超过5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02年至2003年受理拖欠民工工资案件5件,这5件纠纷均发生在建筑行业。同时,我们也对拖欠民工工资现象作了社会问卷调查,发放问卷100份,收回问卷100份,调查的结果为:85%的受访民工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受拖欠,其特点是:
1、民工文化程度偏低,且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调查的100名民工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6.8%,初中文化程度占37.5%.高中文化程度的为15.7%.从文化层次来看,大多数民工素质不高,知识贫乏,往往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民工权益遭受侵犯,也不知道以什么途径解决。在无权力背景和经济能力的情况下遭遇拖欠工资,民工们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地去追索自己的血汗钱,害怕因此得罪老板而砸掉饭碗。其中49名民工表示采取反复寻找老板的方式来讨要钱款。7人选择找政府部门解决的方式,14人表示只能用吓唬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无一名民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2、拖欠工资时间较长,且无充足理由。通过问卷调查,33名民工表示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占33%;18人表示经常被拖欠工资;25人表示偶有工资被拖欠,15人表示每次都能按时拿到工资,占15%,但有的要在年底一并得到工资。其中:被拖欠的工资在一年以上的占25%,三年以上的占15%.从调查的问卷来看,拖欠工资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老板告诉民工手里现金周转不开,大多数老板都以此理由来搪塞民工;二是认为民工所做的工程质量不好,扣发工资以示惩罚;三是以没有做满月,而不发工资;四是无理由拒付工资。由于民工大多来自弱势群体,老板们以大欺小,没有任何理由,就是不想给钱,认为赖一个算一个,这些民工也奈何不了他们拒付工资的行为。
3、民工年龄偏小,社会经验不足。调查表时,外出打工的民工大多数是家里的青壮年,同时也表示自己是家庭的唯一的收入来源。其中,18岁至20岁的17人,20岁至30岁的46人,30至40岁的18人,40岁以上的19人,年龄结构偏轻。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就业技能培训,社会阅历较浅,他们的生存技能和社会生活经验,都明显不足。
4、欠薪引发恶性事件,造成社会震荡不安。我院近年来受理的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有15件,其中有9件是建筑行业因欠薪而引发犯罪的,从被抽查的刑事案件来看,大多数为当事人行为过激造成的,由于诸多因素汇集于一处,矛盾激化,从而导致当事人心理失衡,往往其行为就可能冲动偏激而引发犯罪。当事人既有被迫无奈的苦衷,也有愚鲁盲目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果。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序地震荡。
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现状的原因
我国普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尤其发生在建筑、餐饮、制衣、美容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从而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肩负着家庭重任的民工,不能为家庭带来基本的生活保障,而走向难以讨回工资的绝境。为此,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分析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社会原因:
1、工程层层转包,导致民工工资被拖欠。目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施工单位不受条款制限,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民工做,这样层层转包,而且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他们靠转包牟取暴利,有的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互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溜,造成下面的民工完成工程后没有工资拿。也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2、执行劳动法具有局限性,劳动者权益不能受到完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在规定春节(法定假日)加班拿三倍薪水,而其他双休日则双薪,但节假日加班下来,大多数民工是拿不到三薪或双薪,由于劳动法虽有明确规定,但对执行内容无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类似此现象民工拿不到加薪工资,在一些餐饮企业是常见的情况。此外,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签订任何手续,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
3、劳动监督不够严格,执法力度疲软。我国社会现阶段劳动就业形式多样,但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却滞后不完善,执法监督力不从心。劳动监察部门不能行之有效地监督用工单位用工。一些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仅在大型企业才能实行,而小型企业、个体和私营单位则根本不按劳动制度办事,仅凭口头协定。同时,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疲软,不能主动有力地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事件,往往采取民告官办,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务纠纷,使得一些企业主在用工方面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4、民工社会地位处于弱势,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外出务工的民工,大多数是无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加上缺乏相对的劳动法律知识,其弱势的社会地位往往使拖欠者无所顾忌,而且大多用工单位无工会组织。目前我国用工现状决定了劳动者岗位有限,造成“人多粥少”,许多时候能找到一份糊口的工作已很不错了,作为弱势群体的民工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本着“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想法,因而不得不委曲求全,不敢与用人单位斤斤计较。
5、劳动市场体系不健全,企业不依法用工。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相当数量的私营和融资企业不依照法律规范用工,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个别经营者惟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
6、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使得民工望而却步。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有的企业约定,平时只是预支民工饭钱,等到年终或工程完工时再支付全部工资。而届时却又找理由不发或少发,有的老板甚至携款逃走,司法部门取证困难却无可奈何。一些民工即使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确被拖欠,但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加上花费不菲的诉讼代理费及执行难等问题,又使民工望而却步。
三、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对策
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在劳动保障、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方面的机制薄弱,也说明了劳动者的人格权,生存权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得到保障,平等的劳动关系和有力的监督机制尚未牢固确立。这一现象的存在,既影响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也有悖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要求,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顿和矫治。建议从以下方面着眼着手予以治理。
1、完善有效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务工环境。一是建立欠薪报告制度,凡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情不报的视为违规。报告的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出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和制定偿付计划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权。二是规定所有用工单位不得自行随意招工,若需聘用人员,一律要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可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工资待遇、劳保事项等一并提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约都将受到处罚。发生纠纷时,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只审查协议是否合法,违约事实是否成立,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不再去查其它原因,从源头上防止拖欠行为的发生。三是劳动中介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其职责,代表劳动管理部门诚信平等对待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做到童叟无欺公平中介,彻底纠正以收取中介费为主要目的牟利行为。一旦发现中介机构有意欺骗应聘者或用工单位,应承担责任、接受处罚或坚决取缔,并追究该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劳动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自己开办的劳动中介机构的严格管理和监督,督促其真诚发挥“红娘”作用,在劳动力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调剂、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方面实现角色定位,有所作为诚信可靠。劳动监察部门要司其职负其责,对违法违纪者要严于查处坚决逗硬,使疲软的执法力度硬起来,确实具有权威。
2、加强法律援助,强化司法保护。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包括劳动仲裁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要为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设立法律援助热线,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当侵犯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投诉到司法部门时,法院要实行问责制。对欠薪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追索劳动报酬案,符合减免缓条件者应依法减免缓缴诉讼费,庭审中要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手段上及时有力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制裁肆意侵权者。
3、健全建设单位代偿机制,切断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魔手。据调查,50%的工资拖欠发生在建筑行业。为了切断中间环节作祟,应紧紧抓住建设单位这一根本源头,人员工资由施工单位单列预算,报建设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将人员工资单独列支或预留,以保证人员工资有钱发放。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单列划拨或预留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拖欠,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将这一措施作为硬性规定加以固化,不能仅作为权宜性规定而随意执行。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项目,要加强科学决策,资金落实后才能上马,在工程管理上应为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带个好头。如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政府应主动出面承担责任查清原因予以解决。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法人资格的审查和年检,对资质不够格,开办资金不足额不到位者,要严格把关不予审批,已经批准的要果断吊销其执业资格。对虚报注册资金,抽逃注册资金者,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解决企业法人执业资格的鱼龙混杂良莠均存的现状。对发生工资拖欠事件的企业在处理中,工商管理部门要主动介入,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角度发现问题予以协助,决不能当甩手掌柜,推给劳动管理部门了事。各级工会作为职工的维权组织,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义不容辞。如因工资拖欠投诉到工会,工会应主动出面做好各方的协调督促工作,为农民工说话撑腰,决不能以未缴纳会员费为由将农民工拒之门外。工会如能切实解决几个这方面的实际问题,也有助于提高自己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改变群众对官办工会的不信任状态。如果有女性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妇联也可出面,从自身角度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肯定会受到女性农民工的欢迎。总之要改变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仅靠劳动部门单枪匹马孤军作战的现状,相关部门要携起手来各司其职联合行动。
5、加大舆论宣传和执法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新闻传媒要充分发挥社会喉舌的功能,对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展开新闻调查,果断给予曝光。对顶风作案的人和事要跟踪调查主动出击,将其黑幕公之于众,以强大的舆论导向来促使企业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激励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劳动管理监察部门要依法行政进入状态能动执法,切实加大对不法企业的处罚和监督力度,把管理和监督关口前移。对典型个案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劳动管理和监察部门还要有能力抵制不法企业案发后的勾兑,克服消极腐败和行政不作为,纠正执法力度“豆腐化”。若能尽职尽责齐抓共管,结成保护民工合法权益的强大声势和联手合力,这一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6、求真务实持久作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反弹”回潮。党的领导是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和保证,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求真务实,教育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恪尽职守勇于负责,坚决纠正不在状态和互相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实质仍是“三农”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将会越来越多。这一问题也可能会因一时的紧锣密鼓而暂时扼制,风头过后又会反弹回潮。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从体制和制度上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建立根治拖欠和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把这一问题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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