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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变临时性即意犯罪法理何在

(2009-10-30 16:14:10)
标签:

法律

协警

法理

强奸罪

赵炎

南浔

杂谈

分类: 杂说

 强奸罪变临时性即意犯罪法理何在
文/赵炎 
  

    《中国新闻网》10月29 日报道称,浙江南浔两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http://www.chinanews.com.cn/
  大概的案情是这样的:两协警约刚参加完高考的女学生陈某和沈某一起喝酒,之后,两协警开车将陈某和沈某送到一宾馆开房,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二人先后将其强奸。陈某醒来后将两协警告上了法庭,浙江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协警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这则新闻实在是够雷人的,关于临时一词,我听说有临时工,临时计划,却从来没有听说过犯罪也分临时性的,而且临时犯罪的可以从轻发落。不得不佩服浙江南浔法官的博学多才和创造能力,令这个原本就多罪的世界上从此又多了一项罪名: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他们的逻辑是:犯罪之前无商谋无计划,这就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就可以从轻处理。那我就要问问法官大人了,犯罪这种事,应该如何判断是临时性或者是长期性的呢?应该如何判断是临时即兴的还是固定的有预谋的犯罪呢?我估计没有那个罪犯会笨到承认自己是一个长期固定的罪犯,更不会承认自己是有预谋有计划的去犯罪。

    南浔法院法官们的雷人逻辑实在让我惊讶,而他们依据的谬误法理也着实让我惊讶。根据案情我们知道,两协警是先蓄意灌醉女学生,再去宾馆开房实施轮奸的,怎么就成了“事前并无商谋”?明明是女学生报警在先,怎么就有了“且事后主动自首”的情节?背后究竟发生了见不得光的事情,我们暂且不说。法官们为什么要如此包庇罪犯,我们也暂且不说。单说这“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到底是不是有法理依据,到底适合不适合本案的判决。
  举两个假定的例子。假如有人偶然间见到一大笔钱,顿生抢劫的念头,并实施了抢劫,这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根据南浔法院法官们的逻辑,只要被害人谅解了,罪犯把抢劫的钱还给被害人,那就回家去吧。再假如有人在路上见到一个美女,顿生歹意把美女强奸了,这也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从轻发落,判他三年徒刑,好了,三年后这个家伙再临时强奸一次也无妨。
  老百姓是不怎么懂法理的,南浔法院法官们怎么判都能讲出一大堆法理依据来。照这样的逻辑和法理,协警人员属于“跑二排”的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应该罪加三等,犯了一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罪,可以判三年;那假如他们不是执法人员,没有罪加三等,轮奸学生就很有可能根本就没有罪,放回家算了。你想啊,协警轮奸学生被判“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罪获刑3年,一般人肯定就只判1年。照这样的逻辑和法理,以后我们国家的女人们还敢一个人出门吗?人民的生命财产还怎么得到保护?人民警察辛辛苦苦抓来的罪犯,到了法院这儿,查阅一下有无犯罪记录,如果没有就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从轻发落。照这样的逻辑和法理依据去审理案件,我们这个社会将永无宁日。
  法理是专家们研究的,是法官们依据的,我们小民不懂也不想去弄明白。但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称,就是通情达理。我真的不清楚南浔法院法官们创造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罪究竟属于什么罪?他们到底依据的是哪家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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