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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从“可以”到“应当”。

(2012-03-14 12:48:50)
标签:

刑事诉讼法

法律修订

死刑复核权

杂谈

分类: 随笔杂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于2012年3月14日上午表决,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第二次修订算是落下帷幕。尽管褒贬不一,特别是对草案第73条最终未能修改、挤压私权而备受争议外,总体上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对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更好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有“小宪法”之称(还有人说“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如何顺应民众关切,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成为备受关注的重要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说,诉讼法比实体法更重要,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早晨听广播,一条消息吸引我的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草案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议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从195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时始,死刑复核权到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还是由最高院或授权省级人民法院行使,经历过多次的反复,甚至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时明确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后不久的1980年初,就根据当时严打的需要改由将部分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授权省级人民法院行使,一直到2006年才明确单独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省高院二审的死刑案件,如果授权其复核,这种二合一的情况无疑形同虚设,由最高院单独行使死刑复核权,对于贯彻少杀慎杀原则,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的权益、防止刑讯逼供意义重大。

    最高法关于死刑案件的复核,需要组成合议庭,一般采用书面审,主要是看案卷,对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进行审查,很少听取被告人本人的陈述,被告人一直难以参与,“可以”改为“应当”,在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上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该条的修改,被告人获得了陈述的机会,比如刑讯逼供是否存在等等,这对审判的合法性意义非凡,会更加有利于判决的公正客观。当然,罪当诛者不可恕!

    法律的修改除了体现现代司法精神、推进民主法制进程和公平正义以外,某种程度上也是个博弈的过程,在关注这个问题时,偶尔发现一个有趣的问题, 2011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在随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稿中。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八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八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而在提交本次人大会议审议的草案却改成“可以讯问被告人”,这就是博弈。好在有代表提出修改意见,否则,具有重大意义的修改将会被忽略。

    法律经济学,从经济的角度研究法律,上述修改无疑会增加司法成本。但死生事大,人命关天,给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机会,对于保证程序正义、司法公正、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意义重大,与生命相比,增加点成本算不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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