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上访”途径面面观
(2009-07-03 13: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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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协调员公民新加坡政府内贾德加拿大杂谈 |
翻遍各种版本的英文词典,都没有找到“信访”一词的直译。因为它是中国建国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特定的机构和部门组成特定的工作人员进行特定的工作而产生的。它涵盖了太多的内容:申述、请愿、建议、批评、检举、揭发、控告、请求、反映情况、表达意见等等。
在国外,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异,公民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各不相同,这一行为用“民愿表达”一词可能更确切。
加拿大:独立的申述体制
加拿大的电子政府堪称全球的典范,它包括健康网络——将全国400多家医疗机构连接在一起资源共享;信息资源网站——每天公布35万个就业信息;还建立了电子报税及退税网站,加拿大服务中心网站等。
创建伊始,联邦政府就摒弃了过去的只考虑政府而较少考虑国民需求的旧观念,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将网络连接到每家每户,政府也因此以最便捷的方式听取公民的心声。
此外,公民向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反映意愿,提出诉求、意见、建议还有以下三种主要途径:一是通过所在地区的各级议员代为反映;二是通过联邦政府各部门、各省政府部门专设的投诉机构,就这些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投诉;三是通过联邦和各省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门受理公民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进行投诉的机构进行投诉。
加拿大还设立专门负责监督联邦政府成员的机构——加拿大联邦申诉专员署,它是完全独立于各党派和政府部门的机构,专员由总理直接任命,主要受理公民、公司、团体组织等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在行政中的过失的投诉。申诉专员署有权决定对投诉事项是否进行独立的调查,如果公民反映的情况属实,该署就会提出报告或建议,要求存在问题的政府部门副部长加以解决,否则就向议会报告并公之与众。
北欧:最大的腐败案,500克朗
北欧国家是世界公认的“最清廉的国家”,腐败案件极少,冰岛甚至几十年没有发生过任何腐败案件,各国的政府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上下班开私家车。丹麦近几年上报的腐败案件中,有一件竟“小”到,某人为了早一天拿到驾照,给承办警官送了500丹麦克朗(约合600元人民币)。良好的廉政环境取决于他们有效的腐败根除机制:“将一个筐里烂了的桃子挑出来,扔出去,从而保持了整筐桃子的新鲜”。
北欧国家之所以在廉政建设上取得如此成绩,是因为他们普遍拥有一套全民参与、完善有效的措施。如遇腐败现象,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芬兰、丹麦、挪威分别设立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查官,负责调查公众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办事不公、腐败和处理问题不当等方面的意见和不满。
法国:总统直接过问信访
法国总统十分重视公民的来信来电,每两个月要看一次有关公民来信来电的书面综合报告,重大案件由总统顾问直接出面处理。由此还专门成立了法国总统府通信局,它是总统府办公厅下属的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专门负责处理公民给总统的来信来电。公民的“信访”由总统直接过问,可见该国对“信访”的重视程度。
为了缓解政府与公民的矛盾、督促行政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法国依据《共和国协调员法》于1973年建立了共和国协调员制度。协调员的工作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人员由总统直接任命,具有调查权、调停权、建议权、报告权、命令权、追诉权、促进行政改革权等七项权力,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外,他们有权查询所有的行政档案或文件。协调员针对不良行政行为提出的建议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可以在给总统和国会的报告中公开他的建议。对于明显行政、司法不当,又不接受协调员合理要求的部门,协调员有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其施压。法国协调员巴黎总部只受理公民的书面投诉,各省代表既接受公民书面投诉,又接待公民来访,每周接待两个半天。
韩国:“民愿委”待访如亲
为了保护公民权益免受不良行政的侵犯,韩国于1994年成立了民愿委员会,它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管辖范围广泛。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均由总统直接任命。该组织除了受理公民对非法或失当的行政措施以及玩忽职守(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投诉外,还受理对不合理行政管理和政策的投诉。
为了规范自身行为,韩国民愿委员会还制定了《民愿委员会工作守则》和《调查员行为守则》,特别强调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客观公正性,要求工作人员要象对待家人一样善待投诉的公民,对于因自身态度和行为给投诉者带来不便和不如人意时,要立即纠正并予以妥善补偿。此外,《守则》还对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投诉、来访投诉、咨询和顾问服务以及工作程序和报告的撰写等均提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规范要求。
新加坡:大事小事百姓说了算
新加坡政府的管理不仅及时到位,而且超前,很多事情都是未雨绸缪,它相信精英的决策,但更注重人民的意愿。只要涉及人民利益的大事,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都要经过公开的辩论,听取民意,并根据民意作出调整。
比如,为了带动经济发展,新加坡政府决定于2009年兴建两个旅游度假村,并内设赌场。当时就有人站出来反对,认为赌博恶习会危害社会、危害家庭,于是政府制定出《赌场管制法(草案)》,让全民讨论。草案中规定了防止“滥赌”的许多措施。有人评论这个法律是世界上同类法律中最详尽、最透明的法律。
再如,上世纪60年代新加坡政府曾推行“两个就够了”的计划生育政策,80年代的时候这个政策受到普遍指责,后来,政府顺应民意,取消了这一政策。80年代和90年代,新加坡大幅度提高公务员工资,也都经过国会反复辩论,总理陈述各种理由说明提高薪金的必要之后实施的。
李光耀不但要求政府部长有决策能力,而且要有公开解释政策的能力。这在充分反映政府管理的透明度、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也表明政府信赖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决策的正确性。
与做事事先没有法律对策,事后问题暴露一大堆,找不到有效的解决措施相比,新加坡政府的精英决策、民众参与式的民主管理更能使决策在较高水准基础上充分反映和尊重民意,这不仅使政策更正确,而且使政策更好地被执行,人民了解政府政策,从而会更自觉维护和服从。
伊朗:在“111”与总统对话
近来,由于伊朗通货膨胀增加、失业率提高,再加上推行的经济政策和石油配给制遭到批评,内贾德政府的支持率下降。为了挽回日益下滑的支持率,总统内贾德将推出热线“111”听取民意,与普通选民建立沟通渠道。据悉,从2009年2月起,伊朗民众可以通过拨打“111”向总统反映他们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该热线由总统办公室助手负责接听。
内贾德开通热线的想法源于他的全国之行:他在全国各地数十个露天集会中,为成千上万的民众做演讲,鼓励他们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写信告诉他的助理。此前,内贾德曾试图通过自己的博客与民众“亲密接触”,他还专门让助手整理发布他的观点和演讲,以便向民众传达“未经媒体过滤”的观点。媒体分析人士指出,内贾德开通热线旨在赢得民众好感。无论如何,他是在用实际行动给人民“说话的权利”。
综观国外民愿表达机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独立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充分的条件保障。它们主要表现在“督察员制度(申诉专员制度)”和“请愿制度”两个方面,这两种制度既有不同之处,又是互补的,因为请愿制度可以包括申诉,而申诉又可以转化为请愿。
在欧洲,欧盟议会督察员主要针对欧共体机构在直接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活动中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而展开工作,议会督察员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和调查人们的申诉;而请愿委员会则主要执行政治任务,受理欧盟活动范围内的请愿。督察员制度带有行政监督的特点,请愿委员会的监督则带有政治性的特点。
有些国家表现出对监督员制度的优先选择,如瑞典、丹麦、西班牙及英国等;有些国家表现出对请愿委员会制度的优先选择,如德国、卢森堡等;有些国家督察员和请愿委员会并存,如葡萄牙、奥地利等。无论哪种制度都是对公民的需求做出反应,在制度的框架下对公民的话语权提供服务,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国外,除了上述“上访”渠道之外,集会、游行、抗议、罢工等是另外的途径。在美国,示威、游行被视为公民的权利。想要游行示威的人只要去警察局告知游行的时间、地点、人数、口号、标语就可以了,这种告知是为了寻求警察的保护,而不是去申请批准,因为警察是无权拒绝的,如果不需要保护,就不用提出任何申请及告知。
在大陆法系中,集会、游行示威被明示为“当然的权利”。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西班牙宪法》均规定公民有不携带武器和平集会的权利,而当局除非有维护公共安全和预防社会不幸事件发生的充分理由,才能禁止集会。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西班牙的《关于工会结社权的规定》、德国的《规定公共结社权利的法律(结社法)》对结社的规定均以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为限,自由结社,结社只有通过具有效力并陈述理由的司法决定才能被解散或终止活动。
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法律对罢工也仅限于“提前通知”而无需许可,即使罢工涉及到提供公益服务的部门,也只是提前数日通知雇主及劳工部门即可,按规定工人代表应于罢工开始前宣布罢工一事,使公益服务的对象周知。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也没有资料表明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这些联合行动权的行使是须经政府许可的。在人们的心目中,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帮助人民,而批准或登记制度对于此目的实现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加拿大:独立的申述体制
创建伊始,联邦政府就摒弃了过去的只考虑政府而较少考虑国民需求的旧观念,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将网络连接到每家每户,政府也因此以最便捷的方式听取公民的心声。
此外,公民向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反映意愿,提出诉求、意见、建议还有以下三种主要途径:一是通过所在地区的各级议员代为反映;二是通过联邦政府各部门、各省政府部门专设的投诉机构,就这些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投诉;三是通过联邦和各省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门受理公民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进行投诉的机构进行投诉。
加拿大还设立专门负责监督联邦政府成员的机构——加拿大联邦申诉专员署,它是完全独立于各党派和政府部门的机构,专员由总理直接任命,主要受理公民、公司、团体组织等对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在行政中的过失的投诉。申诉专员署有权决定对投诉事项是否进行独立的调查,如果公民反映的情况属实,该署就会提出报告或建议,要求存在问题的政府部门副部长加以解决,否则就向议会报告并公之与众。
北欧国家之所以在廉政建设上取得如此成绩,是因为他们普遍拥有一套全民参与、完善有效的措施。如遇腐败现象,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对政府官员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芬兰、丹麦、挪威分别设立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查官,负责调查公众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办事不公、腐败和处理问题不当等方面的意见和不满。
为了缓解政府与公民的矛盾、督促行政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法国依据《共和国协调员法》于1973年建立了共和国协调员制度。协调员的工作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人员由总统直接任命,具有调查权、调停权、建议权、报告权、命令权、追诉权、促进行政改革权等七项权力,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外,他们有权查询所有的行政档案或文件。协调员针对不良行政行为提出的建议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可以在给总统和国会的报告中公开他的建议。对于明显行政、司法不当,又不接受协调员合理要求的部门,协调员有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其施压。法国协调员巴黎总部只受理公民的书面投诉,各省代表既接受公民书面投诉,又接待公民来访,每周接待两个半天。
为了规范自身行为,韩国民愿委员会还制定了《民愿委员会工作守则》和《调查员行为守则》,特别强调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客观公正性,要求工作人员要象对待家人一样善待投诉的公民,对于因自身态度和行为给投诉者带来不便和不如人意时,要立即纠正并予以妥善补偿。此外,《守则》还对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投诉、来访投诉、咨询和顾问服务以及工作程序和报告的撰写等均提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规范要求。
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法律对罢工也仅限于“提前通知”而无需许可,即使罢工涉及到提供公益服务的部门,也只是提前数日通知雇主及劳工部门即可,按规定工人代表应于罢工开始前宣布罢工一事,使公益服务的对象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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