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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论自杀有罪

(2010-12-24 15:13:02)
标签:

教育

 

苏格拉底论自杀有罪

  ——《斐多》语录之一

 

齐贝:“那么,苏格拉底,你告诉我,到底为什么自杀是不容许的。我和费洛同住在一个城里的时候,我听他说过和你刚才讲的一样的话,也听到别人说过,说是一个人不准自杀。可是谁也没给我讲明白他的那番道理。”

    苏格拉底:“你得有胆量,也许你会听到些道理的。不过你也许会觉得奇怪,纬度这条法规绝对严格,不象人类对别的事可以有例外,尽管有时候有人宁愿死也不要活着;也许你会觉得奇怪的,一个人到了生不如死的境地,对自己行了好事就成了不敬神明,却非得要等别人来对他行好。”

    齐贝温和地笑着吐出了家乡语:“是啊,我的老天爷,我就是觉得奇怪呀!”

苏格拉底说:“这话啊,照我刚才这么说,听来好象不合理。不过呢,也许还是有点道理的。有人私下理由一套理论,把人比作监狱里的囚犯,囚犯不得擅自打开牢门逃走。我觉得这套理论很深奥,不容易懂。不过,齐贝啊,至少我相信是有理的。我们有天神守护,天神是我们的主子。你相信吗?”

齐贝说:“对,我相信的。”

苏格拉底:“那么,假如属你管辖的牲口,没得到你处死它的命令,擅自把自己毁灭了,它不招你生气吗?假如你能惩罚它,你不就要惩罚它吗?”

齐贝说:“这当然。”

“那么,一个人不该自杀,该等天神的命令,说来也该是有理的啰。像我吧,就是天神在招我了。”(《斐多——柏拉图对话录》,杨绛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9年版,中英对照本,P1517

 

旁观者言:

许多人的价值理念是有疑问的,比如人通常认为自己是绝对自由的,因而自己就是绝对自主的——自己的生命难道还不属于自己来支配么?!杀别人不对,难道自杀还不能允许吗?

问题并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人既是自己决定自己思想行为的生命,同时,也是归属于社会整体的一个分子。既然是整体的一部分,你就必然被赋予某种社会责任与义务。你的自杀实质是以个人的自由为理由否定了人的社会职责,这是对社会整体布局的一种破坏。就好象你来到世间,你要做你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但同时,你在家庭中是一位丈夫、一位父亲和一个儿子等多重角色,在社会上,你有你的单位、你的朋友、你的领导或下属,你的交往圈子等等。也就是说,你被注定了许许多多的社会使命。假如你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你是不是打乱了这些社会格局呢?你以为你改变的是自己的命运,其实你改变的更包括他人的命运。那些人的生命进程本来也有序的、正常的和注定的,如此一来,你的所作所为就严重的干扰到了社会全局的质量。

不说自杀,仅举一个诱拐儿童的例子。当一个孩子在一个家庭中突然消失了,这个家庭的原有秩序是不是全然打乱了?家庭成员原来的生命进程是不是被人为的更改了?也就是说,从此之后,这个家庭不得不寻找孩子,不再担任原来的社会使命,这个家庭是不是成为了社会整体结构外的游离成分?!

这样,被你扰乱的社会整体需要重新布局,即使再经调整,也很可能恢复不到有你“在场”时的完美程度了。(自杀者有罪,逼迫人自杀的人更有罪

不仅自杀是不允许的,连安乐死也是一种犯罪——因为你“提前”终结那个人的生命进程,尽管以减轻痛苦的理由,但实质上仍然是干涉了社会整体布局。

人生该怎样,就怎样——也就是说,人的主观意愿不能凌驾于人的社会职责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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