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3/bmiddle/604609a0x93bb71062c22&690清代故宫西陵泰陵大红门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图腾独角兽“獬豸”石象
组诗《论法的精神》序-中国法律图腾独角兽致以法律人的箴言
王京征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 节选自《说文解字》
王京征按:
“法”具有如“水”一般的公平之意,同时可以凭籍“廌”来祛除“邪恶”(即“不直者”)。而“廌”,就是我国古代法律和司法公正的象征——“独角兽”。传说廌是一种神兽,在《神异线》里称之为“獬豸”,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是一种四足的兽类,其头上生有一角,此兽能辨善恶,可知真伪。而后世的绘画或雕塑中,独角兽多被描摹为类似麒麟的形象,所不同的是其头上仅有一角。这也成了我们现在一般印象中独角兽的形象:威风凛凛,怒目圆睁,刚猛雄健,神圣之中带着神秘,令人敬而远之。
我的这首组诗《论法的精神-中国法律图腾独角兽致以法律人的箴言》就是以独角兽“獬豸”的口吻分别以对话的方式把法的精神阐述给法官,立法者,律师,罪犯,以及全体法律人(全诗的总结),通过这些充满辩证和哲理的诗句将法律的精神和信仰阐释给人们,从而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中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以及对具有公正司法象征的法律图腾文化-独角兽“獬豸”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由于全诗的篇幅太长,我打算分六篇博文相继对这首长诗组诗的内容进行阐述。由于时间有限,我只能陆续将这首长诗组诗发表在博客上,请各位读者见谅,也请各位读者及时关注。谢谢大家的支持!
这是我对《论法的精神-中国法律图腾独角兽致以法律人的箴言》这首长诗组诗的六篇博文的篇幅结构说明如下:
题目:《论法的精神-中国法律图腾独角兽致以法律人的箴言》
篇幅结构:
1这首长诗组诗的结构简介,写作宗旨以及对法律图腾独角兽文化的介绍,即本篇博文。
2.《论法的精神(一)》-法律图腾独角兽致以法官的箴言
3.《论法的精神(二)》-法律图腾独角兽致以立法者的箴言
4.《论法的精神(三)》-法律图腾独角兽致以律师的箴言
5.《论法的精神(四)》-法律图腾独角兽致以罪犯的箴言
6.《论法的精神(五)》-法律图腾独角兽致以法律人的箴言(全诗的总结)
由于本诗内容篇幅过长,笔者只有分成近期的六篇博文为篇幅结构发表于博客上,不能使读者及时通读全诗内容,请大家见谅!请及时关注,谢谢你们的支持!
王京征 于石河子大学
2010年10月27日
http://s2/bmiddle/604609a0x93bb8184a091&690这里附上我的刑法学授课教师谭明老师的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图腾文化的象征“独角兽”
“獬豸”的一首诗歌,谢谢谭老师的赠诗!
公正
谭明
我欣喜地捧回奖杯,
一个用水晶制作的獬豸,
它被小心翼翼地包裹-
它明亮夺目,栩栩如生……
返家途中,道路颠簸,
水晶屡屡与钢架相撞,
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
右翅折了,尾巴断了,
变成了一只独角、单翼、无尾的怪兽……
谭明
作于石河子大学
2010年10月15日
注:我写这首长诗组诗算是在为谭明老师寻找公正,也是在为法律图腾独角兽“獬豸”找回它的双翼和尾巴,恢复它原有的形象,即:威风凛凛,怒目圆睁,刚猛雄健,神圣之中带着神秘,令人敬而远之。这就是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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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收集的关于我国古代有公正司法象征意义的法律图腾独角兽文化的相关资料,贴在此谨供读者查阅。
神秘的法律图腾——独角兽之美
“廌”,俗称独角兽,是我国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更是我国法律与司法的象征。本文在介绍独角兽对于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直接影响的同时,更从美学的角度论述了独角兽的独特美感,并分析了这些美感之后所蕴含的司法制度与法律文化。
“法”的古体为“灋”,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意思是“法”具有如“水”一般的公平之意,同时可以凭籍“廌”来祛除“邪恶”(即“不直者”)。而“廌”,就是我们要说的我国法律和司法的象征——“独角兽”。
“廌”,又名獬豸,是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我国古代的很多文献中对其都有所记载。许慎在《说文解字》说:“廌,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象形,从豸省。”
《神异经》载:“东北荒中有兽,如牛而一角,毛青四足似熊,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名曰獬豸。”汉代杨孚所著《异物志》写道:“北荒之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别曲直。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咬不正者。”《后汉书·舆服志下》:“獬豸,神羊,能辨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王充《论衡·是应篇》上说:“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虽然各种文献对于“廌”,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独角兽”的形象描述并不完全相同,但有三点是确定的:一是这是一种四足的兽类,二是其头上生有一角,三是此兽能辨善恶。而后世的绘画或雕塑中,独角兽多被描摹为类似麒麟的形象,所不同的是其头上仅有一角。这也成了我们现在一般印象中独角兽的形象:威风凛凛,怒目圆睁,刚猛雄健,神圣之中带着神秘,令人敬而远之。
独角兽虽然只是传说中的神兽,但其对于中国法律和诉讼文化、制度的影响却是极其广泛和深远的。
首先,在审判方式方面,以独角兽来断狱,成为“神明裁判”的一种方式。如前文索引的王充在《论衡·是应篇》中描述的尧舜时代的皋陶就是利用独角兽“性知有罪”的特点来判断善恶,做出裁判。而在我国古代,也的确存在过用羊或其他兽类来解决争讼的审判方式。例如,《易》是西周晚期卜史之官从大量筮辞中抽选出来并按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的模式编辑整理而成的一部书。筮辞保留了神羊裁判的痕迹。《大壮》:“羝羊触藩,赢其角”,“羝羊触藩,不能退,不能遂,无攸利,艰则吉”。这就说,当争讼无法判决时,用公羊来裁判。其方法是置羊于篱笆圈中,争论双方分别站在圈外,然后宣读讼辞,看羊冲决哪一方,是把篱笆冲倒,还是把羊角卡在篱笆缝隙里不能自拔,以裁决是非曲直。筮辞还记载了神虎裁判。《履》:“履虎尾,不咥人,亨”;“履虎尾,诉诉,终吉”;“履虎尾,咥人,凶”;“履道坦坦,幽人贞吉”。对犯罪的人是否处死,存在争议,于是由虎来裁判。其方法是让犯罪者把脚伸进虎笼去踩虎的尾巴,如果虎发怒用尾巴横扫,就处死刑;如不横扫,或畏惧地把尾巴抽回,踱到远处去,就不处死。《颐》“虎视眈眈,其欲逐逐,无咎”,是说虎虽怒目而视,象要捕击的样子,但没有用尾巴扫人,就没关系。春秋战国时期,神羊裁判依然存在。《墨子·明鬼》载:有二人争讼,法官不能决,令羊裁判,分别读双方讼辞,结果羊冲决一方,即为败诉。又据唐李冗《独异志》载:“齐在公时,有里征者,三年而狱不决。公乃使二人具一羊,诅于社。二子将羊而刺之,洒其血,羊起触二子,殪于盟所。”
其次,独角兽的形象对我国古代司法官员的服饰影响深远。汉代的官帽上便冠有木制的独角兽,汉代以后各朝御史戴的法冠叫獬豸冠,晋代以后御史的舆服上也有獬豸图案。清朝《钦定台规》卷四十一《道例三》载:“顺治九年题准:都察院衙门官不论品级,补服均用獬豸。”
再次,独角兽还影响到监狱位置的设置。如上文提到的《神异经》载:“东北荒中有兽……名曰獬豸。古立狱皆东北,依所在也。”因为独角兽在“东北荒中”,所以古代便根据独角兽的方位将监狱设立在城的东北部。
以上都是独角兽文化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些直接的、表面的影响。如果我们对独角兽作更深层次的考量,则会发现独角兽带给我们的是一种阳刚、神秘、古朴、狞厉的美感,在这些美感的背后更承载着深厚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
一、阳刚之美
有关独角兽的各种文献中,并没有提到独角兽的性别,但从其形象特征和性格特点来看,独角兽不言而喻的代表了男性。它雄健、刚毅、威严,充满了男性的阳刚之美。独角兽的这一造型并不是偶然的。在古代的中国社会,男性无疑是社会的主体。在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礼教影响之下,男权在社会各个领域始终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女性是毫无地位可言的。司法体系中更是如此。无论是在真实的历史中,还是在小说、戏剧甚至是民间传说中,那些断案如神、秉公执法的青天大老爷无一例外的都是男性。包拯、海瑞、狄仁杰……这些男性青天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甚至成为老百姓心目中公正司法的化身。相应的,作为法律和司法象征的独角兽的形象也只能是男性化的、阳刚的。
顺便说一下,西方法律和司法的象征是正义女神(参见拙文《神圣身影上的制度和文化——正义女神之美》),这一形象无疑是女性化的,体现了一种阴柔、优雅之美。这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女性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地位。西方的法律制度虽然也是以男性为核心的,但是在其法律制度,至少是人们的观念中也并非完全排斥女性。这一点从西方的神话传说以及文学艺术作品中就可见一斑,例如曾主持审理了俄瑞斯泰斯杀母一案的智慧女神雅典娜,莎士比亚喜剧《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官”鲍西亚,她们都与索罗门王一样成为司法智慧的化身。
二、神秘之美
独角兽其实和龙、凤以及麒麟一样,都是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的动物,它们的形象也往往是多种动物的混合体。而独角兽的形象则更为特别,额上仅长一角,这在现实世界的动物中也是少有的。作为一种传说中的“神兽”,这样的造型无疑给我们带来一种神秘的美感。战国以前,我国的法律属于不成文法,奉行“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力求以法律的秘密或神秘的状态达到对于奴隶和平民的威慑。即使是进入成文法阶段以后,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经常喜欢营造一种神秘的气氛,或是以此方法来诱供,或是希冀借此来提高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宋代沈括的《梦溪笔谈》中曾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陈述古[2]密直知建州浦城县日,有人失物,捕得莫知为盗者。述古乃绐之曰:‘某庙有一钟,能辨盗至灵。’使人迎置阁后祠之。引群囚立钟前,自陈不为盗者摸之则无声,为盗者摸之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祭讫,以帷围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逐一令引手入帷摸之,出乃验其手,皆有墨。唯有一囚无墨,讯之,遂承为盗,盖恐钟有声不敢摸也。此亦古之法,出于小说。”这个“摸钟辨盗”的故事流传甚广,明代冯梦龙的《三言二拍》中对此也有描述。陈襄先是对嫌疑人宣称此钟具有超自然的神奇魔力,能够辨别盗贼,非常灵验。然后又率领各位官员郑重其事地举行祭祀活动,所谓“祷钟甚肃”。这一切其实就是在通过言语及一系列神秘的仪式来营造神秘气氛,加大对于真正盗贼的心理压力,使其对于此钟的神秘力量深信不疑,从而发现破绽,找出破案线索。
三、古朴之美
独角兽既不像龙那样金碧辉煌,帝王风范,也不像凤凰那样雍容华美,绚丽多姿,甚至不像麒麟那样灵瑞吉祥,道骨仙风。与同是传说中“灵物”的龙、凤和麒麟相比,独角兽的形象除了肃穆威严以外,似乎更显得古板、内敛、朴素、简约,呈现一种古朴的美感。而无论是龙、凤、麒麟还是独角兽,其不同的美学风格都渊源于其各自不同象征意义。龙、凤代表帝、后,当然华贵;麒麟代表人杰,当然祥瑞;而独角兽是法律和司法的象征,其古朴的形象自然也传递着法律和司法的性格。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虽然在制定法律时也要考虑其前瞻性,但毕竟要以已经存在的社会现实为基础,就其整体而言依然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的。虽然法律在制定后也可以变通、修正,但这一般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况且,要保证法律的权威,也忌讳“朝令夕改”,从而使法律不可能如政策或命令一般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同时,相对于柔性的道德而言,法律的规范又是确定而明晰的,不允许突破,也反对随意的理解。法律本身的这种滞后性、稳定性和刚性的规范性就使法律和司法往往缺少灵活、灵动之感,而显得有些古板和木讷。
其次,法律和司法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规范社会的手段之一。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大量的私生活领域并不需要法律和司法的干预,因此法律和司法的性格应该是内敛、谦卑的,具有谦抑性。
再次,作为一种规范的行为规则和公用文体,从表达方式上看,法律的语言风格是凝炼而朴素的。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判决辞,纷繁的结构和华丽的词藻都不是法律语言所要追求的。逻辑严谨,表达清晰是法律语言的直接目的。而法律语言的这种凝炼、朴素之美自然也就影响了其象征物独角兽的美学风格。
最后,在独角兽产生及其产生以后漫长的古代社会中,我国的法律一直是非常简约的。我国古代一直实行“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说整个国家只用一部法典。而诞生于战国时代的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只有区区六章,此后的《秦律》、《汉律》、《唐律》、《宋刑统》的条文也不很多,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性质的法典《大清律》也不过459条。我国古代法律的简约风格决定了作为其象征的独角兽也不可能是冗繁的。
四、狞厉之美
独角兽的形象在后世的演化中并不是如羊、牛等食草动物的温顺模样,而往往是怒目圆睁、獠牙外露,更像狮子或龙的样子。这种凶猛造型,就如同商周青铜器上的饕餮纹路或民间傩戏的面具,呈现出一种狞厉,甚或是恐怖的美感。独角兽的这一造型,与我国古代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也有着暗合之处。虽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也有很多“轻刑”、“仁政”的思想,但与现代的法律制度甚至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相比,在很多方面还是显得更严厉些。无论是实体法方面以“黥”、“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旧五刑”,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新五刑”
,还是程序法方面的刑讯制度,这些都有着让被告人甚至是普通百姓胆战心惊、不寒而栗的恐怖效果。就连包公这样断案如神的“青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获取口供的“看家手段”,动辄“大刑伺候”。以我们现代的眼光看,这种法律制度无疑是残忍甚至是野蛮的,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及科技水平下,这种制度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当时的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意义。因此,这种严厉的、恐怖的有时甚至是血腥的司法制度也就呈现出了一种“狞厉”的美感。
而至于独角兽那“怒目圆睁”的表情,我们或许可以从我国古代诉讼制度中的“五听”制度中找到一些渊源。根据《周礼》、《尚书·吕刑》等文献关于以“五听”断狱的记载:所谓“五听”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宜则赧然;三曰气听,现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既然。这里的“听”其实指的就是“察言观色”。关于“五听”的原理,晋朝的注释律学家张斐是这样解释的:“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杨子四肢,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进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利。”在这种审判制度下,要求法官必须具有一双“火眼金睛”,善于“察言观色”,做到“明察秋毫”。如此,独角兽“怒目圆睁”的表情也就容易理解了。有趣的是,西方的正义女神却是蒙着眼的,为的是不受眼前的威逼利诱的影响,不受眼前假象的迷惑,依靠心中的理性去审判。中西方对于审判方式的不同理解从独角兽与正义女神形象的差异中便可见一斑。
此外,从独角兽辨别善恶的方式中,我们还可隐约读出我国古代社会对于诉讼程序的理解。在关于独角兽的文献记载中,我们所看到的仅是“所以触不直者,去之”,“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咬不正者”,所依据的只是因为独角兽“性别曲直”。只要曲直已别,至于它是如何辨别的,辨别的过程和程序是什么则在所不问。当然,由于独角兽是“神兽”,所以人们对于这个未经公开程序的神秘主义的“判决”并不怀疑。这恰恰是我国古代(甚至是当代)“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意识的曲折体现。这种意识体现为:只要最后的结果没错,做到了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有些瑕疵甚至不够公正,也无甚紧要。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能两全其美的时候,我们常常偏向于追求实体公正,而对程序公正不去“求全责备”。与此相反,西方的正义女神裁量时则要先以天平称重,这一过程是公开而明了的,体现了西方重视程序公正的法律意识。
而今,独角兽这种“神兽”已经褪去了狰狞的面目和神秘的色彩,成为我国悠久法律文化的图腾和公正司法的象征。例如,现在我国一些法院的门前就立有独角兽的雕像,北京法院网首页标题旁边设有独角兽的图标,法律出版社现在的社徽也是一个独角兽头的形象。甚至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还立有一尊独角兽青铜像,铜像上刻有文字说:这就是在古代中国能够分辨罪恶与善良的神兽——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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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独角兽“獬豸”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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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9/bmiddle/604609a0x93bba90f73b8&690铜铸独角兽“獬豸”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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