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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饭碗以两年被强奸30次为代价……

(2010-04-07 09:17:54)
标签:

“性侵门”

吴红娟

杂谈

如果保饭碗以两年被强奸30次为代价……

3月30日,一篇《救救这个被老板长期蹂躏的打工妹》的帖子蹿红网络。4月6日,新浪博主aliceo6789发博《温州“性侵门”受害女血泪控诉》,浏览量近20万人次(全文附后)。

主人公安徽人吴红娟,大学毕业后打工温州一家公司,从打杂物活到被安排在公司办公室当秘书。当秘书两年来,被老板先后强奸达30次之多,地点是厕所和办公室。忍无可忍的吴红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未果选择网络曝光。有文字有视频有贴图有录音。

不少网友对此质疑,怎么会被强奸30多次?第一次为什么不报案?是不是想勒索老板?

我倒认为不应该排除老板强奸她30次的嫌疑。

的确,被人强奸不算什么大新闻,但两年内被连续强奸30次就是大新闻了,两年内被同一个人连续强奸30次,那就是彻头彻尾的奇闻了。

那么,吴红娟为什么不在第一次第二次或第三次报案呢?她的理由很简单,似乎也很合情,那就是为了保住自己和男友在这家公司的饭碗,以至于最后忍无可忍才报案,而案发地派出所却不予立案。

真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就业压力大工作不好找是个事实,可为了不丢工作宁当“性奴”,太叫人费解。吴红娟打工的不过是家普通公司,薪水也不高。一份赖以生存的普通工作与被长期受到性侵犯,孰重孰轻?受过高等教育的吴红娟,莫非连这个浅显的道理都不懂?当然,我们也要承认,天下确实有意志薄弱心灵脆弱的女性。可我们在吴红娟的“控诉”中,并没有发现性侵她的老板对她实施人身控制,换句话说,吴红娟有去留的自由。即使第一次第二次被性侵羞于启齿没报案,吃个哑巴亏也该抽身走人,不至于发展到被强奸30次的程度。

对于案发地派出所而言,不予立案是不可取的,因为吴红娟有视频录音等证据。如果吴红娟控告老板的罪名不成立,公安机关也该追究她涉嫌诬陷。

派出所不立案就在网络曝光,吴红娟这么做无可指责。但既然自以为证据确凿,为什么不向派出所的上级公安局报案?为什么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

不管怎么说,为了一份普通的工作忍受长期性侵,太不值了,也很难让人理解。

 

【附】温州“性侵门”受害女血泪控诉(2010-04-06

11:22:41)转载标签:法律监控录像血泪控诉不予立案通知温州杂谈 

 如果保饭碗以两年被强奸30次为代价……

如果保饭碗以两年被强奸30次为代价……

如果保饭碗以两年被强奸30次为代价……

如果保饭碗以两年被强奸30次为代价……

如果保饭碗以两年被强奸30次为代价……

两年来惨无人道的蹂躏、侵犯,将我当成了实实在在的性奴隶,报案后派出所根本未作调查,也未备份应有证据,却得出不予立案的结论,并作出种种荒唐的解释。所有事实在案件处理背后显得那么不值一道,没有正义,更没有起码的道德底线。作为一名一无所有的打工妹,我该怎么走?不予立案后我是那么的无助,谁能帮帮我?直至今天,我仍然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虽然,路可能会很长......

 

一、张某华犯强奸罪的事实与过程:

 

张某华于2010年2月28日(周日)下午在我回办公室时强行将我拖、拉、扭到他的办公室卧室,在我哭求及反抗无力的情况下,将我强奸。当时我的手机还在手中,就胡乱拍了一些照片。并且,张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采用极端手段强奸我近三十次,铁证如山,我报警后派出所在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的情况下就不立案,并为自己仓促不予立案寻找借口、歪曲事实,有包庇嫌疑人之嫌。

 

2010年3月21(周日)下午,张某华再次在办公室强行拉我去他办公室强奸,我逃了出来,他又跟出来,再次到我办公室试图强奸,由于我的身体原因及我强烈反抗,张未完全得逞。(网友偷拍的照片及证言为证)。

 

2010年3月25日,我告诉家人张某华强奸的事,而且张某华自2008年就不间断的强奸我,但张某华以工作、名誉为由威胁我不要报案,家人听后要求我报案,我于2010年3月25日下午5点多通过110报案,当天温州市龙湾分局滨海派出所让我去作笔录,同时张某华指示其下属总经理陈总与我家人通电话,陈总说张某华对强奸事实予以承认,提出给我50万元私了,要求我更改笔录,被我家人断然拒绝。在拒绝后约1个小时,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就在未经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要求我签字,我当时没有签,气愤与无奈之下跑出派出所,派出所在我后面说“别走啊,再谈谈,话还没说完。”在没有调查,没有应我请求请派出所调取现场监控录像,且在我拒绝“私了”的情况下,派出所于3月26日当天就作出了违背事实与良心的《不予以立案通知书》,让张某华逍遥法外。而且事后派出所还一直找无法成立的借口帮张某华说话,让人不得不产生张某华与派出所某位人员有“私了”的合理嫌疑。

 

2010年3月26日当晚9点多,我在忍受屈辱、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将整件事放在网上,希望能得到正义人士的帮助,但因张某华及派出所公权等原因之嫌,致使派出所一味帮张某华说话,且所说的完全违反事实与基本常识。为将张某华绳之以法,为净化法制环境,为给普通老百姓一个公道,为给天下被公权保护下的有钱老板肆无忌惮继续蹂躏的少女一个说法,在不得已情况下,我不得不发此博客并跪求相关部门公正执法,因为我还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相信党性与正义。

 

二、派出所不立案严重违反程序与歪曲事实有以下几点:

 

1、    派出所为什么在没有调查取证、且在张某华委托陈总经理提出给50万元要求私了、在我断然拒绝约1个多小时的情况下突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就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是否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是否存在张某华以50万元与派出所某位人员“私了”的可能性?

 

2、    自被我拒绝张某华的“私了”后,为何派出所一直昧着良心帮张某华说话,而不是站在公正的立场说话?为何派出所拼命寻找为张某华开脱的所谓“证据”,而不是对犯罪现场及事实进行必要的侦查?

 

3、    派出所以我以前被强奸为由不予立案,是明显违反法律或对法律的无知。我被张某华在两年内不间断强奸而一直没有报案的原因是因受到张某华的威胁,并害怕两人同时失去工作,也害怕张某华有钱而在当地有保护伞,所以不敢报案。最后在家人知道并要求的情况下才报案,而且我报的是2010年2月28日再次被强奸,同时将以前被强奸的情况说出来,但派出所却以此作为不立案的理由。按派出所的意思是只要第一次没报案以后再多的强奸都不算强奸,该说法明显与法律规定有很大的出入。再者派出所是公安机关,不是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为张某华开脱犯罪事实。

 

4、    派出所不立案的另一理由是我第一次被强奸后苦苦请求张某华买避孕药,派出所以此断定说是我自愿。该理由派出所明显是在偷换事实与概念,我报的是2010年2月28日的强奸,但派出所却以以前被强奸不报案为由为张某华开脱。且当时的情况是因性侵犯已经造成,我在极端恐惧与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将伤害降到最低。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措施,跟自愿与否并无联系。

 

5、    张某华正是利用职权,以工作与我与男友的名誉为要挟,派出所为何说没有?

 

6、    我2010年3月25日下午6点左右报案时就已告知派出所要去调取录像,而派出所并未调查现场证人、现场监控录像的情况下就在2010年3月26日仓促给出了荒唐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请问该通知书据何而来?

 

7、    监控录像中明显有拖、拽、拉、抱等行为,且我不断挣扎反抗派出所居然说没有,后有视频为证时又说成是“性伴侣之间的一般推拉动作”,前后说法矛盾,其目的就是为张某华说话。

 

8、    派出所民警为何在3月29号上午强行清除我的手机内存卡?

 

 

 

三、备注(证据说明):

 

1、照片

 

共3个文件夹:证明强奸事实

 

20100228是2010年2月28日我手机拍的照片。

 

20100321是2010年3月21日QQ网友从QQ视频中拍的照片。

 

2009年底是2009年底某次张某将我拉到男厕所进行性侵犯后我偷拍的照片。

 

2、录像视频:证明使用暴力,我挣扎反抗

 

摄像头1(对着我办公室):3月21号15:17:55他推开我办公室门, 15:18:40他把我抱出来,到走廊。 15:21:27我回到自己办公室                         

 

摄像头2(对着他办公室):3月21号15:17:50他从自己办公室出来后东张西望没人后走向我办公室 15:18:43他将我抱进他的办公室  15:21:20我从他办公室出来并整理衣服

 

摄像头3 (对着大门):3月26日17:15:10,我和男友从滨海派出所回来,是陈总开车送我们回来的,所以很快。而在17:25:50,侦察大队的“徐兵”,还有一个穿警服的个子比“徐”高,不大肯定是谁,还有一个就是张某桂,一共3人走进厂门,另外,车间门口保安室外,车间副主任占某立已经在等候他们了,他们4人一起到车间取录像。

 

3、录音

 

2.26MB,长达24分钟多。

 

是陈总26号下午主动与我叔叔间的通话录音

 

陈的录音主要说明三点:一、受张委托,陈的态度就是张的态度;二、陈承认张犯的是强奸罪并指责张的行为;三、陈说张想用50万让我去派出所更改笔录,以便他好操作,遭拒绝后几小时内派出所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4、印度网友的证言录音

 

证实网友亲眼所见的一切属实,张某华强奸情形属实。

 

5、《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派出所在未调取现场录像、询问现场目击证人等情况下就仓促得出“不予立案的通知”

 

通知书上注明我报案时间是2010年3月25日,而派出所在3月26日17时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我当时拒绝签字,而派出所调取现场监控录像的时间是在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之后的3月26日17: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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