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民事赔偿能否唤醒医德?
(2009-11-26 11: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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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民事赔偿医德杂谈 |
恶性医疗事故,为何不追刑责?
84岁高龄犯人赵荣彬经两个多小时手术回到病房后,家属发现病人骨折的右腿依旧肿胀,没有任何手术迹象;而原本好好的左腿,却“无辜被手术”,植入一块钢板,并打上厚厚的石膏绷带。11月17日,湖北省通城县中医院这起离奇的手术令人笑掉大牙,笑得齿冷春寒。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典型到用不着做什么医疗鉴定。是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的得事。
难不成操作这台手术的医生们白痴到连左右腿都弄不清楚?如果骨伤老人只有一条腿,会不会把钢板植入好端端的胳膊?如果左眼患疾会不会治瞎好好的右眼?又如果是心脏肝脏……一切如果在这种“伤腿”下皆有可能。
事发后,通城县有关部门发出通报称,中医院院长被免职,县卫生局有关负责人受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依规处理。
依规处理。只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惯技,赔点钱,更换责任医生岗位,严重的被开除,当时医院或卫生局受个行政处分了事。从来没见担当刑责的。
把人家好好的一条腿植入钢板弄成残腿,这不是伤害吗?联想到还不能说“曾几何时”音犹在耳的北大教授被无证医生粗暴手术惨死北大医院,联想到南京“徐宝宝”病危家长跪求三次值班医生依然网上游戏,致使患儿死于非命,都是行政处分加民事赔偿的处理办法。难道就跟刑事不沾一点边?
医者仁心现在我们不敢相信。但通常医者与患者无冤无仇,没有故意治死治伤的动机。但在岗位上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完全可以避免的重大医疗事故,这就不是不负责任那么轻巧了,至少是与医术高低没有多大关系过失伤害,是恶性医疗事故,理应参照过失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