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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是什么强奸?

(2009-10-31 00:08:05)
标签:

临时性强奸

杂谈

“临时性强奸”是什么强奸?

真是“这世界上面都却,就是不缺借口”。

今天浏览中新网社区,突然看到一个“临时性强奸”的帖子,煞是好奇。

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给两个强奸犯定的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亦即“临时性强奸”,叫人不解,没有多少人比法官更懂得法律术语和罪种名词了吧?可“临时性强奸”是什么强奸?换言之,何谓“临时性强奸”?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或者说还有“固定性强奸”?
  强奸就是强奸,况且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为什么不是轮奸?那就不是判刑三年的问题。尽管事先并无商某,案发后又主动自首可以视为作为从轻处罚的条件,不过我想,这俩罪犯当时是真正意义上的自首吗?既然他们“行奸”时受害人昏迷,他们有“提起裤子装好人”溜之大吉的时间空挡,莫非受害人“中间”醒过来了,还是他们被人发现了?

明明是重罪却要轻罚,难道就是因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谅解是怎么得到的?既然案发后自首,他们就不可能和受害人坐下来“商量”,被害人是什么时间“谅解”的,被强奸刚刚结束?那他们就是“没事人”,自首什么?要是在所谓的自首之后,取得“谅解”的“思想工作”由谁来完成?当然是办案人员。“被谅解”的前提不用我说了。

事实上,我们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们,就有那么一些人时常做着受害人的“思想工作”,加害人有时还不知怎么回事就被“原谅”了,当然这个“工作”绝对不会白做的。于是重罪轻判请罪不判甚至连拘留都不用,前提是看加害人对受害人怎么“补偿”了。如此一来,犯法的执法的受害的“皆大欢喜”。备受亵渎的法律自是“欲哭无泪”
从犯罪情节看,两个协警明明是将受害人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强奸了她,这能说是事先没有“商谋”?何况协警也算“准执法”的,理应“罪加一等”。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什么是“即时性”?就是即时就发生性关系。临时性的犯罪就可以“从轻判决”?那哪个犯罪不是“临时性”的?是否都要可以轻判?何不做细受害人的“思想工作”,干脆按一般的治安案件处罚得了。

这真如网友发帖所言,“ 联想到那个因爬树偷看女人而被判强奸的男人,要是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创造的法院,怎能会被判为有罪之人?可怜你生错了地方,这不怨你。 按此“临时性”,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可以想象,我们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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