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小偷”屡被“捉放曹”亟待催生“艾滋监狱”
(2009-10-16 02: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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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小偷捉放曹艾滋监狱杂谈 |
设立“艾滋监狱”,破解羁押难题。
"艾滋病小偷"被抓了又放 律师:羁押问题是难题 。针对“艾滋病小偷”被抓了又放一事,《新安晚报》记者采访了安徽省人大法制工委,合肥市公安局等部门,但该报报道称,被采访部门颇感棘手,根本没有什么“锦囊妙计”。
还是我比较聪明,眉头一皱计上心来,那就是尽快设立艾滋病罪犯监狱,包括羁押艾滋病嫌犯的看守所,当然是在全国范围内。我像我的这个建设性的建议,应该得到国家奖励。
读过王朔的人无不知道他有一句“无赖”的名言——我是流氓我怕谁?不妨在此套改一下——我是艾滋我怕谁?
尽管同为国家公民,文明没有权利歧视艾滋病患者,相反,他们更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同情和关爱,比如那些无辜的刚生下来就因母婴传播就成了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可怜的孩子。但不能因为犯案者是艾滋病人就“免惩”。
可事实上,不少艾滋病案犯“销售”的是“免惩”的特权,正如《新安晚报》所称的抓了又放的“艾滋病”小偷。幸亏是个“艾滋小偷”,要是个“艾滋杀人犯”
难道也得“被逍遥法外”?这真是个令人头痛的大问题。这可真是“被迫”纵容了艾滋病人,他们可以继续犯罪,继续被“无罪”释放了。
按安徽省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的说法,“目前,针对艾滋病人犯罪的问题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
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的高明生律师说:艾滋病患者犯罪,对其的羁押问题的确是个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暂不收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急性传染病患者不得收容关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宜在医院关押。艾滋病显然属于其列。但执法部门对艾滋病患者的法外容情,不但会助长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的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犯人患有艾滋病就可以不接受法律制裁,只不过对执法部门来说,如何关押,怎么能防止艾滋病人不做出过激行为,需要去思考和引导。
“警方面临的问题不仅是看管问题,还有艾滋病毒携带者随时可能出现病发、死亡等‘万一’状况,因为审讯和收押都会持续一段时间。” 我倒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的这个“解释”只对了一半。另一半是办案警察特别是看守所的狱警担心被艾滋传染。
尽管艾滋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不过有三——性接触、母婴和血液,通常接触艾滋病人是不会被传染的。但警察再明白这个至少要担心通过血液传染,一旦案犯将警察抓伤有故意弄伤自己和你进行“血液交流”怎么办?这可不死闹着玩的。
麻风病比艾滋病的“惊人”程度小多了吧?记得30年前,计划生育抓得特紧的时候,计生部门甚至顾“打手”下乡强抓“计划外”孕妇到医院人流,我老家被抓去的几个孕妇中,有一个出院多年的麻风病孕妇,虽然被住去了,但晚上住在医院“侯流”的她嚷着要走,医生一看她手指弯曲的“特征”当然知道她是麻风,吓得后退,“打手”应声将其制服,并将其锁在一间病房。可第二天上午就“乖乖”地将她放了。为什么?
原来这个麻风病孕妇夜间将锁她的病房几个床上所有被褥故意弄脏,并在室内大小便。据说时候医院将该间病房的全部被褥床单什么的焚烧了。结果这个妇女后来超生了三胎无人过问,也无人攀比。
无独“有偶”,2005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评选进行中,我的一个法制媒体驻地记者朋友跟我说,“你不是关注照顾一个麻风病五保户20多年吗?这比一时救人更弄感动人,何不找媒体报报?”我脑子有点开窍,出个小名也不错啊,何况是小名?这个记者朋友给我联系了当地媒体,人家一听感动不已,可一听要去采访一个麻风病五保户,就不了了之了,我想他们是怕被“传染”吧。
由此我想到,惩治包括艾滋病在内的重大传染病犯罪,搞“捉放曹”或保外就医什么的肯定不行,必须设立诸如“艾滋监狱”等重大传染病患者罪犯的“娘家”
。具体措施政府不妨“摸着石头过河”,重要的是要“摸着石头”。 作者:于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