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近日,《白鹿原》导演王安全连续三日嫖娼被抓。王全安,1965年10月26日生,中国著名导演,中国大陆第六代电影导演领军人物之一。曾在德国柏林国际电影节、加拿大蒙特利尔国际电影节、俄罗斯莫斯科国际电影节等国际影展上获得过大奖。2000年自编自导的第一部作品《月蚀》获得了第22届莫斯科国际电影节国际评委大奖。2007年凭借《图雅的婚事》荣获第57届柏林国际电影节最佳影片金熊奖。2012年9月,王全安导演改编自著名作家陈忠实小说的同名电影《白鹿原》上映,社会反响强烈。
经审查,嫌疑人王某某供认,于9月8日、9日、10日连续三次通过手机招嫖,其中9日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详细案情请查看腾讯网。
律师:王导演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一夜宿两女,某律师:根据平安北京微博发布的消息来看,王全安曾于9月9日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如这一情况最终被查实,则王全安还将可能涉嫌构成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背景
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第1款。
2010年两会期间,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将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建议,委托一名全国人大委员和一名政协委员送交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李银河称,“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不应当认定为有罪。李银河表示,这一罪名原来被列在“流氓罪”中,流氓罪被取消后,这一罪名却保留下来,被列在刑法其他栏目中。因此建议取消。但有不少网友指责李银河破坏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人们引向沉溺性的罪恶深渊无法自拔,是在博取大众眼球,赚取知名度,但也有声音支持李银河。
案例: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2010年5月20日上午在南京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如何适用聚众斗殴罪
1、“聚众”的本意理解。刑法中“众”是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情形,那么“聚众”中的三人以上是否包含聚众发起者本人?有不同的意见指出,聚众是发起者聚集的,应当理解为发起者另外聚集三人以上(包含三人)才能理解为聚众,如果连他自己总共为三人,那么只能理解为聚了2人,那么我们从司法实践及解释中并非这样理解,比如聚众斗殴案件中,找了二人连同自己三人,也被认定为“聚众”。笔者认为“聚众”应当将聚集者本人也计算在内,这是因为“聚”的含义是“会合,集合”,自己虽然是召集人,但是最后自己也要作为其中一分子而汇合在一起,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含召集者本人。从人数上看,小篆体“聚”下面是三个人,上面“取”,因此“聚”的本意就是“取三人”汇合为“聚”。另外,我们刑法中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求容留一次三人以上、容留卖淫罪中要求容留二人次,有人提出应当也应当包含容留者本人,这个实际上与”聚众”是不同的,“容留”的含义是为他人提供场所或者便利的意思,其实“容留他人吸毒罪”即使像“容留卖淫罪”那样没有写明“他人”也应当理解为“容留他人”。
2、“淫乱”的理解。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本罪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是两者又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聚众淫乱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众淫乱犯罪分子对于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着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
4、客观上三人共同发生性关系,是否一律可以认定聚众淫乱?从主观方面看,虽然王导演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王导演叫来聚在一起的二名卖淫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二名卖淫女的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有人会说,只要王导演主观上满足“聚众淫乱”的主观就可以了,不要求其他参与者也需要此目的。这样理解其实是片面的,这个也是聚合型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聚合性犯罪有个共同特点就是基础犯罪意志的一致性,对于原始行为(不考虑事中升级及实行过限)聚众成员都是有共同认识的,也就是对淫乱满足无耻精神刺激是有共同认识的,像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案件就是比较典型的聚众淫乱罪案件。而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从而破坏了“聚合性”,因而不具有该罪“淫乱”的特征。
综上分析,王导演同时招嫖多名卖淫女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适合作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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