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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月刑德”之意义变化试言巫术对文化主流话语的渗透

(2011-06-23 21: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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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先秦诸子相关

墨道长的课程作业,主题却是儒道之别(龙剑?!),探讨对象却是日月(我到底在作甚!!)……好吧我知道这都纯属巧合。因为先秦两汉诸子那里,这些都是老问题了。

是想做个探讨齐学的尝试而已。熟悉的盆友都知道齐学对我课题的意义。扶额。

结果,学力不足,仅能做一个语汇演变的梳理而已。Sigh……

 

只不过……老师我知道对不起你那张脸你那双眼睛,可是看我这么崇拜你,好歹给我成绩啊……TAT

 

【摘要】每一个民族的形成初期,原始思维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民族文化记忆底层的原型,或可对后来的民族文化发展产生或隐或显、或主流或民间的影响,上述两种影响作用也可能交替出现。借助儒家和术数家不同程度使用过的“刑德”理论形成过程中的巫术背景与其同巫术的联系,对上述现象尝试略作浅探。

【关键词】刑德;巫术;日月崇拜;象征体系

 

作为相辅相成的统治艺术,“刑”与“德”,或者说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很早引起中国居上位者的注意。《尚书·周书·吕刑》篇中曾指出:“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1],接着又言:“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2]在此指出了“刑”与“德”的密切关系:以刑教德,以德正刑。这里隐含了刑为德辅的思想。在《论语》中,孔子也表达过相似的意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 将人间的刑德和自然的日月联系起来,似乎应该以马王堆黄老帛书为较早。

帛书里有这样一段韵语:

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望失其当,环视其央(殃)。(《姓争》)[4]

在此,日月作为“刑德”的喻体,用来帮助更明确具体地描述“刑”与“德”的相互关系。后文有言:

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缪天刑,非德必顷(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彰)。

可知此段文字是以“日月相望”比“刑德相养”,还未出现后来分别以日月比附“德”与“刑”的现象。明确指出日月分别主德刑的,或许是《淮南子·天文训》中的这一段:

天圆地方,道在中央,日为德,月为刑,月归而万物死,日至而万物生[5]

在这句话中,联系上下文,似乎意思是指:日月分别表现了天道的“德”与“刑”两面。在这个意义上,天道的日月和人间的刑德发生了呼应与共鸣;甚至可以推论,人间的刑德正是仿效天道之日月而设,刑德的运作也和日月运行一样有着自然而然的规律性。

而日月和刑德的关系,则在这两组关系同属于阴阳两仪的互动。还是《淮南子·天文训》:

日者,阳之主也,是故春夏则群兽除,日至而麋鹿解。月者,阴之宗也,是以月虚而鱼脑减,月死而蠃蛖膲。(页一七一)

德在室则刑在野,德在堂则刑在术,德在庭则刑在巷,阴阳相德,则刑德合门。八月、二月,阴阳气均,日夜分平,故曰刑德合门。(页二一二~页二一三)

此类逻辑之下,自然还有在时序方面的推论:

日冬至则斗北中绳,阴气极,阳气萌,故曰冬至为德。日夏至则斗南中绳,阳气极,阴气萌,故曰夏至为刑。……日冬至则水从之,日夏至则火从之,故五月火正而水漏,十一月水正而阴胜。阳气为火,阴气为水。水胜,故夏至湿;火胜,故冬至燥;燥故炭轻,湿故炭重。(《天文训》,页二〇八~页二〇九)

或者地形地势方面的推论:

山为积德,川为积刑,高者为生,下者为死,丘陵为牡,溪谷为牝。……土地各以其类生,是故山气多男,泽气多女。……(《地形训》,页三三七~三三八)

这些看起来可以成为一个自洽的体系。不过,如果把《周易·说卦》的说法也联系起来,就会发现这个体系有些从逻辑上很难理解的地方了。

《周易·说卦》的作传目的,在于解说八卦中各卦的象征意义,“陈说八卦之德业变化及法象所为也”[6]。在其所陈说的八卦象征体系中,有这样的一组与本文主题相关的内容:

坎为水、为沟渎、为隐伏、为矫輮、为弓轮。其於人也,为加忧、为心病、为耳痛、为血卦、为赤。其於马也,为美脊、为亟心、为下首、为薄蹄、为曳。其於舆也,为丁躜。为通、为月、为盗。其於木也,为坚多心。

离为火、为日、为电、为中女、为甲胄、为戈兵。其於人也,为大腹,为干卦。为鳖、为蟹、为蠃、为蚌、为龟。其於木也,为科上槁[7]

可以看出,类似“日者火之精,月者水之精”的观点,在此同样存在。然而进入“乾坤六子”体系时,似乎就会发现在阴阳象征上存在一个自相矛盾之处:坎为中男,离为中女。按照“阳-男”、“阴-女”的通例,似乎坎属阳,而离应属阴。日月既然分归离、坎二卦的象征范畴,则阴阳属性也当相同。这样就和前面“日者阳之主,月者阴之宗”存在矛盾。

虽然后来汉儒在《周易》研究上有显著成果,将《周易》改造成了一种穷究天人之际的计算工具,但他们在完善“刑德论”的时候,似乎也更愿意采信“日者阳之主,月者阴之宗”,甚至有天子“以天为父,以地为母,以日为兄,以月为姊”的说法。与此同时,《周易·说卦》的体系,在“以阴阳说刑德”、“日德月刑”等观点形成的时代中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在《周易·说卦》的象征理论体系内推导,并保持“刑德论”中“德为阳政、刑为阴政”这个基本观点不变,似乎应该有过一个“日主刑,月主德”的说法——然而,上述假设并未真的成立,至少未见“日刑月德”的论调形成影响。

也就是说,在论说“刑德”的人眼中,并没有上述那一段推理的过程。这或许说明,以“日德月刑”来讲刑德,虽然说看起来以阴阳观念为基础,却与同讲阴阳的《周易》在关系上并不十分密切,似乎也分辨不出明显的源流先后。

若单以马王堆黄老帛书、《淮南子》均为黄老道术之书、《周易》为儒者群经之首来解释,似乎也不是很能说服人。儒者论及阴阳的现象,是在战国百家纷纷试图探究天人之际的文化大背景下发生的,其发生发展很有可能受到黄老之学的影响渗透,两者难以割裂。因此,在上述两说表面体现的道儒两家分野背后,应该还有更深的心理原因在起作用。

从《淮南子·天文训》展开的论述部分来看,“月归而万物死,日至而万物生”两句,带有原始人类日月崇拜的残留痕迹。

月有阴晴圆缺,神秘莫测,在原始人类看来,就好像死而复生一般;由此引起的死亡与复生神话主题,是全世界范围内一个普遍的文化现象。月亮就好像死亡之主一般。太阳普照万物,带来光明与温暖,也带来生机,带来丰收。于是在原始思维下,太阳往往主宰着生命、丰饶和其他相关主题,形成视太阳为神的太阳崇拜。这一点也得到世界范围内各族神话的共同证实。中国上古神话虽然经过后世的多次加工,可能已非原貌,但在月宫的清冷和东君的形象中,在民间“不能用手指月亮”等禁忌中,仍可隐约窥见一部分。它的思维逻辑起于人们的直接经验,比附水、火也是由于温度上同样存在的差别——月华如水,日光如火。而后,再结合到阴阳观念当中去。阴阳的本意是山地的背光面和向光面,有着相对阴冷和相对温暖之别。天上的星体在古人看来又有非同寻常的神圣性,代表着天的意志,尤其日月这样的大星体,还影响到历年收成和历法编修,由此才有月者阴之宗、日者阳之主这样的说法。

而《周易》的体系则有所不同。作为后起的占卜方法,易筮的操作模式,是从卦象上先规定了阴、阳两种爻画,再遵循这一规定进行各种演算,继而对结果展开解说。不同于最初仅为自然现象提供解读方案的原始巫卜,筮法是借助人为手段来产生可供解说的徵兆;而其象征意义,在于作为徵兆的抽象符号,也就是卦象,而非实在的自然物,能引起筮者怎样的联想,如前第二部分所引的坎、离二卦,其象征意义中相当部分,是源自“中坚”、“中空”之象。比起原始的、单纯膜拜自然物的日月崇拜,这一象征体系更抽象,操作手法更复杂,也渗透更多人类的主观意志。如果说日月崇拜反映出先民对看似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的由衷敬畏,那么《易》筮体现的就是人们为探求和掌握命运规律所作的努力。故而,《易》的象征体系,和原始的日月崇拜思维,虽有联系,却非直接继承。

战国时期,最早开始结合阴阳讲刑德的一批人,大多集中在齐地。而齐地由于姜太公建国时便奠定的“因其俗、简其礼”之治国原则,保留了很多原始巫术的成分。或许正是这个缘故,他们的“阴阳”更多的从原始巫术的角度、从齐国祭祀日主、月主的现实出发,把人间的刑德手法看作“天道”在人间的表现,完成天道和人道在理论上的统一。至于和周人的筮法体系能否匹配,其时不在学者们的观照视野中。到了汉代,儒家学者试图把这个观念引入自己的体系,进行过不少努力,但这类“阴阳失调”始终没有很好弥合。不过,那是后话。

在《管子》的时代,“刑德”已与四时历法密切结合。由于和日月的原始象征意义挂钩,本身就有巫术背景,这个理论与择日建除术法结合得颇为紧密,形成所谓的刑德行时术。其术语便有“端、令、罚、刑、德”,指代五个时段。其中刑时大凶,而德时大吉。黄一农先生提到此术名称或来源于“刑德”二字。实际上,在前面提到的天人感应“刑德论”中,“端、令”原属“德”的意义范围,而“罚”原是“刑”的一种。由此端时、令时小吉,而罚时小凶。因此,“刑德”二字确实有其对此术的概括性,也一直留存在这类术法的体系中。★

此外,后来的占星术也把“刑”、“德”作为关系“凶”、“吉”的特定术语。如《史记·天官书》言太白星:

出东为德,举事左之迎之,吉。出西为刑,举事右之背之,吉。反之皆凶[8]

于是,在占卜师手里,人间统治者的刑德之术又回推给上天,重新赋予“天”以神格。随着观测技术的提高,政治人物们口中的“月食修刑,日食修德”渐渐成为套话。而“刑德”两字进入巫术术语系统,个中原出自巫术的内涵又回归巫术的本来。

而这,或便是“天人感应”理论体系下,巫术理念与人间统治术一次交错的缩影。

 

参考文献:

[1]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

[2] [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 谷斌、郑开(注译).黄帝四经今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4] 何宁.淮南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98.

[5] 白奚.稷下学研究:中国古代的思想自由与百家争鸣[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6] 黄一农.社会天文学史十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7] [英]弗雷泽(著)、刘魁立等(译).金枝[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6.



[1] 《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清]阮元校刻,中华书局,1980年),页二四八。

[2] 同上。

[3] 《论语·为政》(《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清]阮元校刻,中华书局,1980年),页二四六一。

[4] 《黄帝四经今译》(谷斌、郑开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页88。

[5] 《淮南子集释》(何宁撰,中华书局,1998),页二三三。下文引《淮南子》皆出此书。

[6] 《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清]阮元校刻,中华书局,1980年),页九三。

[7] 同上,页九五。

[8] 《史记》(中华书局,1982),页一三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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