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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梳理

(2010-11-30 11:53:54)
标签:

化妆品

上市公司

法律规制

分类: 法海小妖

我国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可见化妆品行业作为面子行业,与日常生活休憩相关。

而这样一个拥有广大、稳定客户群的行业,国内上市公司却不多,除却生产牙膏等的上市企业,典型的化妆品企业截止目前似乎仅有上海家化和索芙特。国内企业到境外尤其香港上市也有一些,但鉴于信息披露体例不同,对国内化妆品行业的法律规制披露信息委实有限。粗粗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算是有个大致的了解!

 

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体制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化妆品生产行业属于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4370)。

化妆品生产行业的主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二、主要法律法规

 

化妆品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生产型企业通用的规定,如有关环保、安全生产等不再赘述)

类别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 文号 主要内容 生效日期
业务资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2005年9月1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
在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005年11月1日
卫生许可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卫生部 卫法监[2000]220号 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2001年1月1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卫生部 卫生部令第3号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1990年1月1日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令第38号
规范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许可活动,即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申请方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2004年11月17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5〕190号 明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明确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明确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2005年6月1日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6]124号 规范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2006年6月1日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6]191号 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工作,其中,对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是指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实施前对该产品生产环节有关内容的核实,并应在向检验机构送检产品前完成。 2006年6月1日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6]191号 规范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工作 2006年6月1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7]1号 对化妆品包装要求、卫生要求、毒理学实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等进行规范。 2007年7月1日
产品包装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 2006年1月1日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 规范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 2008年9月1日
质量控制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1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2000年4月1日
《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正   明确产品质量相关问题 1993年9月1日
行业监管 《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对于备案产品中不符合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要及时公布。 2009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规范产品标准管理 1989年4月1日
广告宣传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3]第12号 规范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 1993年10月1日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1]109号  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 2001年4月11日

 

 

另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11月9日发布了《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截至11月22日,不出以外很快将发布),要求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均需遵循该规定。根据该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该规定对应该标注和不得标注的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规定,“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和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它文字”。大家今后在购买进口产品或者假洋鬼子产品时,不必再为一堆纯外文或chinglish的字母发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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