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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法律权威,才可消弭“死刑削减”之忧

(2015-01-14 21:01:55)
分类: My时评&学术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1027日新华社)

此次刑法修正案,拟取消九个死刑罪名。这事实上,与上一轮刑法修订思路一脉相承……立法层面的连续消减死刑,无疑强化了民间关于“死刑淡化”的心理预期。在此前提下,舆论的反应颇可玩味:其中一部分声音,乘机又放出“废除死刑”之论调;另一部分人却忧心忡忡,痛心疾首于“法律的退缩”。在我们的文化语境内,死刑的存废与增减,从来都不只是,一个单纯司法议题。更多的时候,它牵涉到全社会的文化传统与价值认同。

所谓“死刑”,本质乃是生命的合法剥夺权。故而,在信奉“生命至高无上、不容任何人剥夺”的文化体系中,当然是不存在死刑的。但中国社会,素来有重刑主义的基因,其最极端的体现,便是衍生出诸如“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类的正义观。有鉴于此,死刑的存在,在此间一贯极具民意基础。即便此次刑法修订,只是削减了九个死刑罪名,也引发了好多人的不解。他们担心,此举会否对受害人不公、会否构成对恶性犯罪的纵容?

其实,对罪犯施加刑罚,无非基于如下考量,也即“避免其继续施害”、“惩戒已犯罪行”、“补偿受害者”、“教化社会风气”。为达成这些目的,多数时候绝非“非杀不可”。以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为例,集资诈骗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等等经济犯罪,因其不涉及直接的蓄意杀人情节,理所当然不必要、不应该“一杀了之”——削减死刑,既是为了规避道德隐患,尽可能绕开法条与人伦之冲突;也是为了降低司法风险,尽量减少因错审误杀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减少死刑罪名,是立法层面释放人道主义的善意之举。至于,此举会否减弱法律的震慑功能,实则无需悲观。因为众所周知,法律之权威,从来不只建构在死刑的基础上!为了惩戒犯罪、预防犯罪,立法和执法环节,还有很多方式可用。比如,针对恶性犯罪,制定更多“确定的法定刑”,通过压缩法官自由裁量空间、严控缓刑减刑滥用等手段,强化制裁力度;再比如,激活刑种的综合运用,以自由刑、罚金刑、资格刑、管制刑的深度组合,来更有效率地实现司法正义。

刑法修订削减死刑,无损于法律的权威。当然,公众对此的担忧,也不仅是杞人忧天而已。惟有建立起清晰具体、有可操纵性和实施秩序的刑事制裁体系,才能最大程度给予全社会以信心和信仰。说到底,任何人对于死刑的认同,都不应超越于对法律的认同。所以,我们必须习惯,遵从法律的逻辑和伦理判断,来重新定位死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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