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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工资协商,是否依旧知易行难?

(2014-11-13 21:05:59)
分类: My时评&学术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28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提出集体协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资增长的协商要求。(9月29日《南方都市报》)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已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只可惜一贯坐而论道的多,起而行之的少。各地虽有零星试点,却也多不了了之、再无下文。而此番,广东以立法形式,再次确认这一机制,并作出一系列具体细致的规定,无疑又点燃了公众的关注热情。即便我们并不清楚,广东的新一轮尝试,最终会收效几何。但,可以确知的是,任何一项公共政策,被多一次围观和重申,便多一份健全与成熟的可能。

就权利层面而言,工资集体协商制,旨在强化劳资谈判中职工的话语权,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化;而结合现实来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又往往被被赋予了,缓和雇佣矛盾、减少群体纠纷的使命。而这,也恰是广东先行先试的主要原因。一段时间以来,“资方独断”的薪酬模式,致使广东地区劳资冲突突出,劳动力外流凸显,既增加了职能部门的治理成本,也削弱了区域的产业竞争力——凡此种种,都有赖于,用一套全新的利益博弈方式,去加以调节。

可以说,现阶段不少地方推广“工资协商”,更多还是看重了,其有望“将劳资矛盾内部消化”的功能。自始至终,其所秉持的,都是一种“治理者”的视角,而非真正以“劳动者的诉求”为本位。这也许意味着,纸面所赋予职工的“协商权”,很可能难以获得职能部门的充分力挺。至少就目前来看,广东版的“新条例”,仍然多是权利允诺,而少有相应的保障和惩戒机制兜底,约束力可谓寥寥。

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工资集体协商权,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中早有表述。各地方版本的“条例”,只是对上位法的援引和细化而已。但,纵使是具体化的地方法规,也依然未能就执行层面的困境给出答案。众所周知的是,所谓集体协商若要真正生效,至少要基于以下前提。也即,职工群体的高度组织化、谈判技巧和知识的必要准备,以及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不服从权利。诸如此类,都是不容回避的紧迫议题。

当然,某地、某厂的薪酬水准,并不取决于集体协商开展到何种程度。本质来说,劳动力价格的形成,更多还是遵循着市场定价的逻辑。但,倘若工资协商能真正到位,势必意味着区域用工环境获得根本改善。而后,一种更稳定、更可预期的雇佣结构,终将转化为各方多赢的结果……或许,只有当职能部门能够严肃权衡成本与收益,一套“有原则、有配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才有真正成立的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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